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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易错练习(四)

 
                     第四章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大纲
第四章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一、行政许可概述
  (一)了解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分类
  (二)熟悉行政许可的特征
  (三)掌握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了解行政许可设定的概念和原则
  (二)熟悉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及可设定事项
  (三)掌握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划分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熟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二)掌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三)掌握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规定
  (四)了解行政许可实施的费用制度
  四、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了解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二)掌握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制度
  (三)熟悉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责任

笔记

                第一节 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一)概念和分类
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 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有差别,行政许可是行政审批的一部分。
2、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也是不同的,如果相对人的权利形成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则是行政确认,如果相对人的权利产生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时,则是行政许可。
3、 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也是不同的,一是行政登记没有裁量权,行政许可有裁量权。
(三)行政许可的功能 
主要功能:一是控制危险;二是配置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三是证明和提供一种信息,向社会提供资信证明。
(四)行政许可的分类
1、普通许可,2、特许,3、认可,4、核准,5登记。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第二,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下列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①房产部门的房地产登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②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审批行为不是基于对外履行社会管理法定职权而作出的;③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④行政机关对其内部事务的审批或按照隶属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事项的审批。
第三,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第四,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这种特定活动的主体是相对人,它不是一次性行为,往往是一种数次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征可以概括为: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行政许可是事先控制的管理性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外的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以下三类不属于行政许可的事项:
第一, 上级税务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税务机关有关业务请示、报告事项的审批。
第二, 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第三, 与税务有关的其他行政行为。

三、《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重点
(一) 法定原则;
(二)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 便民和效率原则;
(四) 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五) 信赖保护原则;其基本含义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的,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这是我国行政法律首次确立信赖保护原则;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一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二是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六) 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外,不得转让。如果单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可以转让,被许可人擅自转让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受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
(七) 监督原则。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

☆(孟老师提示:可设定的与不可设定的的都要背下来)
一、 行政许可设定的概念与原则
二、 行政许可庙宇的有关程序制度及可设定事项
一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
二是有限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是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设备、物品需要经过审定的事项。
五是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是其他事项。
不用设定行政许可的四种事项:
一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是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是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税务行政许可的项目:(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3)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4)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5)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6)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三、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 
    对《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设定许可必须遵循一些基本规则:一是只有在上位法没有设定行政许可时,下位法才可以设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尚未设定的行政许可,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但规章只能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继续实施的,应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 行政机关
2、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其他有关规定:
1、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原则规定;按许可法的规定,经过国务院的批准,行政许可权可以相对集中。
2、 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规定;
3、 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当中应当遵守纪律约束;
4、 专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行政许可应当逐步授权专业组织实施的指导性规定;专业性组织收取费用,对不当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听证、变更与延续、特别规定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诉的除外。
受理期限,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如果申请材料数量、种类不齐全或不符法律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告知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地补正的材料,告之的自重新收到之日起为受理,逾期不告之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声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行政许可实施的审查与决定程序
审查分两种:一种是形式审查,另一种是实质审查。可以书面审查,如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进行实地核查,这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审查阶段涉及相对人的权利:
1、 是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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