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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税务代理介绍j

  韩国的税务代理实行税务士制度。税务士制度主要是依据《税务士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起来的。    
  一、韩国《税务士法》制定的历史背景及修改过程
  韩国推行税务代理已有40多年的历史,是世界上建立税务代理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韩国税务士制度产生的原因与日、德、澳等国不同,日、德、澳等国是根据纳税人的需要产生的税务代理,韩国则是根据当时新政府的经济开发计划,为了满足财政需要而需要税政协助者,就以立法形式确定了税务士制度。1961年9月颁布《税务士法》,标志着从法律上确立了税务士制度的法律地位。
  韩国《税务士法》经过40多年的实践,随着该国经济的发展不断得到修改完善。现已经历了六次大的修改,基本情况是:1972年,缩小自动取得(免试)税务士资格的范围;1978年,增加对执业税务士后续教育和为中小企业代理记帐的条款;1989年,增加由税务士出具税务调整计划书及有关税务资料的编制业务,对新执业的税务士实行义务业务教育等条款,授予税务士在税收征管调查中的意见陈述权;1995年,增加税务士的代理行政诉讼职能,并把赔偿责任制度纳入法中;1999年,增加税务士对纳税申报的确认业务和对个别公示地价的异议申请代理权,并废止了国税官员自动取得税务士资格的规定;2000年,取消对法人税务士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设置限制。目前,为扩大税务士执业范围,韩国议会拟就废除律师及公认会计师自动取得税务士资格,授予税务士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的特定地位等事项,正在考虑对《税务士法》进行重新修改。
  二、韩国税务士制度法律体系构成
  韩国税务士制度法律体系主要由《税务士法》、《税务士法》施行令、《税务士法》施行细则以及其他税种的单项立法和行政法律法规中有关税务士执业范围的规定构成。
  三、税务士制度对税收征管的促进作用
  税务士作为公共的税务专家,以保护纳税人权益,协助其诚实履行纳税义务为已任,是社会所必需的专业人才。税务士通过提供税务申报、申请、请求的代理,税务调整计算书的编制,帐簿的代记,税务咨询,税务调查时代纳税人陈述意见等与税务有关的全方位服务,为顺利实施个人所得税、法人税、增值税等税种的纳税申报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确保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目前,韩国国税厅在税收方面作出重要决策时,一般要征求税务士会和执业税务士的意见。同时,对纳税人的纳税引导和指导也主要通过税务士实施。税务士在税收征管方面的重要作用也日益明显,纳税人普遍认识到与纳税有关的问题经过税务士帮助,对自己非常有利。
  四、韩国国税厅对税务代理的支持和鼓励措施
  (一)国税厅通过各种方式,努力提高国税行政的协作者即税务士的地位和公众信任度,促进税务行政与税务士制度共同发展,同时充分发挥税务士会的行业自律作用。如在审议新政策时征求和反映税务士会和税务士的意见;执行重要征管业务时积极吸收税务士参加,以保证顺利执行。同时,税务士也积极开发提供对引导纳税人诚实申报纳税所必需的税务信息。
  (二)韩国法律规定,符合一定标准的法人或个人纳税人申报法人税(指企业所得税)或所得税(指个人所得税)时,必须提交经税务士编制、签章的税务调整计算书。对未经税务士审核签章的法人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虽然受理,但要加征20%的法人税。因此,在韩国经过税务士税务调整的纳税申报受到信任。
  此外,国税厅还规定,凡委托税务士建帐、记帐的中小企业,可享受减征应纳税额10%的优惠;年收入4800万韩元以上不建帐的企业,给予加征应纳税额10%的处罚。
  五、韩国税务士的业务范围
  韩国税务士的业务除《税务士法》中有明确规定外,其他单项税种立法和有关行政法律法规也有专门规定。
  《税务士法》规定的业务主要有:代理有关税务的申报,申请(含异议申请、审查申请、审判申请和公示地价异议申请等);制作税务调整计算书及其他有关税务文书;代理与纳税申报有关的记帐;进行有关税务的商谈和咨询;代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调查或处罚等行为进行意见陈述;确认有关税务的申报文书及其他附带业务。
  其他单项税种立法和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业务有:对公益法人(指从事公益事业的法人)的税务确认;对高风险企业的税务确认;对调拨厅、地方自治团体、住宅建设企业、中小企业等财务报表的确认等。
  六、税务士资格的取得方式
  韩国税务士资格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是经税务士资格考试合格者;二是取得律师、公认会计师资格者。目前,从事税务代理的人员主要是通过考试取得税务士资格的人。韩国主管考务的机构是中央政府财政经济部的资格审议委员会,国税厅厅长任资格审议委员会委员长。对参考人员报考没有学历、经历等条件限制,只要两次考试(第一次是客观式笔试,第二次是主观式笔试)全部通过者,即可获得税务士资格。
  第一次考试的科目有:财政学,会计学概论,税法学概论(包括国税基本法、国税征收法、租税犯罪处罚法、国际租税相关法律等),商法,英语。
  第二次考试的科目有:税法学1部(包括国税基本法、所得税法、法人税法、遗产税法、赠与税法),税法学2部(包括增值税法、特别消费税法、地方税法、租税减免规则法),会计学(包括记帐、财务报表、成本核算、税务会计等)。
  七、韩国税务士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税务士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有11项,即:在代理的纳税申报书等税务资料上签名盖章;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调查时享有知情权,并有义务协助调查;严守秘密,诚实履行职责;禁止偷漏税策划;禁止出借名义给他人;指导、监督执业助手的工作;接受执业教育和后续教育;税务士从事税务代理及设立法人税务士事务所必须登记;设置并保管帐簿;对执业中给纳税人造成的损害负责赔偿等。
  八、税务士执业机构的种类及设置程序
  韩国税务士执业机构分三种,即个人所、法人所和合伙所。个人所是大量的,法人所和合伙所为数很少(不到2%),目前全国执业的税务士有4800多人。根据规定,取得税务士资格后,应到财政经济部登记注册。执业时须首先向当地税务士会申请成为其会员,然后才可向财政经济部主管部门(负责个人所登记注册)或法院(负责法人所或合伙所登记注册)申请开业。一个税务士只能有一个事务所;三个以上税务士可以组建法人所或合伙所,但法人所或合伙所只能设一个分支机构。事务所的开业、停业,完全由税务士个人自主决定,没有年限和注册资金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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