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颁布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05年第24号令),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和监督作出了相关修订。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办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的设立、变更、终止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法对合伙人的任职资格以及设立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
同时办法对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作出了相关规定,规定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1.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3.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4.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办法还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作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