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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保护纳税人权益当成工作一部分

   本报讯 在4月21日召开的纳税服务与纳税人权益高层论坛上,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名誉会长卢仁法提出,各级税务机关要强化服务意识,从纳税人的角度去考虑和安排税收服务的措施和制度,制定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规章制度,把保护纳税人权益当成税务部门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卢仁法说,在研究纳税人权益问题的时候,专家们经常围绕两个问题展开:第一个问题是,纳税人哪些权利应得到保护;第二个问题是,怎样实现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大多数专家认为,采取行政和法律两种方式的组合,可以对纳税人的权利提供全面的保护。
  卢仁法说,近年来,我国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法律方面,《税收征管法》明确赋予纳税人20项权利。在行政方面,税务机关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纳税人权利保护服务系统,主要包括:一是提供信息性服务,主要使纳税人了解纳税义务和履行纳税义务的程序,以帮助纳税人能够依法足额、及时缴纳税款。二是提供程序性服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制定了履行纳税义务的规程,提供缴纳税款的场所,从而使纳税人能够顺利办理相关纳税事宜。三是提供权益性服务,主要解决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或征税方面存在的争议问题,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我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具体包括:虽然税务机关普遍开展了税收宣传、优质服务等活动,但服务的渠道仍然单一,服务范围狭窄,服务形式简单化和表面化,服务层次肤浅;网络资源未能充分利用,纳税人所需要的税收政策、信息等都难以及时准确地提供;中介机构的作用未充分发挥。而且在服务纳税人方面,税务机关较多地从自身角度去考虑如何管住税源,较少考虑如何为纳税人提供管理上的便利,造成办税效率低、成本高,纳税人抱怨多等问题。
  卢仁法认为,在保护纳税人权利方面,澳大利亚的做法值得借鉴。澳大利亚在1997年7月1日制定并实施了《纳税人权利宪章》,明确规定了纳税人依法拥有的权利,应该从税务局获得的服务以及标准,纳税人对税务局的决定、行为和服务不满,可以采取任何行动的法律诉求。
  今后,我国提高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水平应从法律和行政两个角度入手,更多地发挥税务机关的作用。具体来说,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改变过去那种居高临下的工作作风,强化税收服务意识,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意识,尊重纳税人权利,保护纳税人的利益,从纳税人的角度去考虑和安排税收服务措施和制度,共同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税务机关应该结合征管工作制定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规章制度,把保护纳税人权益当成税务部门日常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细化各项服务项目,对能够量化的指标制定合理的考核标准,从而避免制度流于形式。
  卢仁法说,要保证信息畅通,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各种税收宣传资料,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新闻媒体宣传税收知识,进一步提高12366税收咨询热线的服务水平等。还要发挥税务代理的作用,税务中介机构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要在法制建设、管理体制和规范经营方面进一步完善。  
     
 (中国税务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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