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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师为何在“应交税金”面前沉默

   一些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企业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中,很少披露“应交税金”的内容,或只按企业账面记录披露,与财政监督检查结果存在较大差距。“经济警察”为何在“应交税金”面前表现沉默?
  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政策层面的原因。由《独立审计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独立审计准则第18号———违反法规行为》等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注册会计师审计主要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强调的是在“所有重大方面”。当注册会计师认为“应交税金”在报表上列示的金额与审计结论差距不大或即使有一定量的差距而不影响会计报表公允性时,注册会计师可以不要求被审计单位调整“应交税金”年末数,即可不披露欠缴税金的相关信息。
  其次是方法层面的原因。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建立在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分析评价基础之上的抽样审计,要对“应交税金”单独披露,必须对有关纳税资料进行全面的实质性测试。抽样审计与全面审计在用工用时上是不一样的。会计报表审计时间比较集中,事务所为多揽业务,对“应交税金”同样采用抽样审计方法,而有些企业为达到少缴税的目的,采用的方法花样百出,有的不通过全面检查根本发现不了。
  三是市场层面的原因。有些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是企业(委托人)养活了事务所,而一些纳税上存在问题的企业并不乐意既要支付审计费用又要补缴税金,因此事务所出于自身的利益,会尽可能地站在企业角度考虑问题,为争取更大的审计市场,会计师事务所在“应交税金”面前就会表现得比较沉默。
  四是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层面的原因。现有独立审计准则体系中,对“应交税金”的审计有较高的审计目标和严格的审计程序,问题只是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混乱,控制制度不健全,注会人员职业道德较差,对“应交税金”科目根本就不做工作底稿,不进行审计。
  五是政府管理层面的原因。1.政府部门对审计报告的利用尚未形成体系。对政府部门而言,审计报告在相当程度上只是政府的一个法定要求,很少会根据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来改变投资决策、考核企业经营业绩。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往往选择一个收费低的会计师事务所,倾向于聘请“听话”的注册会计师,而这类型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更不可能对“应交税金”情况予以全面披露。2.对事务所的监管存在不足。会计师事务所的主管机关为财政部和省级财政厅(局),市县财政部门只能根据省级财政厅(局)的授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检查,即使市县财政部门在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问题也不能直接进行处理,因此对大量存在于市县的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力度显得明显不够,而这部分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往往在执业质量上容易发生问题。另外省级财政部门缺少熟悉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专业监管人员,对事务所的例行检查往往是财政牵头,抽调事务所工作人员参与检查,这样很难保证检查的质量。
  为全面发挥注册会计师“经济警察”的作用,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中对“应交税金”予以详细披露。笔者建议,加强法规建设,在企业会计报表审计目的中增加一项内容,即确定企业“应交税金”的应计及缴纳情况,强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加强监管,除专门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外,要对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基层财政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事务所执业质量问题,财政系统内部要形成信息沟通制度;形成对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利用体系,政府机关要重视审计报告的作用,目前情况下可考虑在政府网站或相关专业网站上将审计报告的内容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和同行业的监督,要把公开审计报告作为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自律,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要牢记诚信为本、不做假账的要求,严格遵守《审计准则》,按规范程序操作,切实加强内部控制,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诚信。  
     
 (中国税务报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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