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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鉴证:五大难题亟须破解

 
  说到注税行业的发展,就不得不说涉税鉴证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已经明确规定,涉税鉴证业务应当由税务师事务所承担。这是在注税行业长期没有法定业务的特定条件下,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一个全国性的权威规定。它对解决目前税务代理存在的诸多问题,促进注税行业发展,有着特殊的意义。但是,涉税鉴证业务范围究竟是哪些、用什么制度来保证、准入资格是什么、法律效力有多大、操作规程有哪些五个方面的问题,至今没有明确,导致税务师事务所一时还无法拓展自己的业务空间。
  业务范围,各地各自为政
  在现有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10类代理业务大多是一般类代理,鉴证业务语焉不详;近几年一些省的国税局、地税局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的文件,规定了一些可做业务。但这些规定落实不佳,成效甚微,而且各地规定不一,给事务所跨地域执业带来不便。因此,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鉴证类业务范围是当务之急。
  一些业内人士建议,在确定鉴证类业务时,范围不要限得太窄,项目不要定得太少,应该使税务师事务所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他们认为,只要不涉及税款征收权、税收检查权、强制执行权等税收执法权,对可以由注册税务师审核鉴证的业务,都应该确定为涉税鉴证业务。
  在现阶段,到底哪些业务可以先确定为鉴证类呢?很多人提出,企业所得税汇缴的涉税事项调整审核,应纳税所得额的认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亏损企业亏损额的审核,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转正和年审,再投资退税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审核,纳税信用等级评定A级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审核等业务完全可以试行。试行一段时间后,再根据业务开展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充实,最后再确认必须鉴证的项目。
  制度规定刚性不足
  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虽然出台了一系列注册税务师可做业务的规定,但规定的都不够明确。在很多规定中,使用的字眼都是“可建议”、“可附送”之类,极少有“需附送”字样,制度刚性明显不足。
  由于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保障,涉税鉴证对事务所来说仍然是可望而不可及,开展业务很艰难;一些税务机关在对税务师事务所如何支持的问题上也无所适从,或不予支持,或支持不到位,使注税行业的发展受到一定制约。
  因此,在鉴证业务范围确定后,要有相配套的规章制度作保障,使涉税业务落实到实处。业内人士建议,税务机关在下达企业所得税汇缴、税前扣除审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等相关文件或专门制定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应鉴证项目必须附送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并在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操作规程中把应鉴证项目的审核报告列入企业必须提供的资料之一,使基层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基层分局和管理员有遵从依据,以保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真正落实到位。
  涉税鉴证,谁都想"咬"一口
  现在,有些地方的涉税鉴证业务好像谁都可以“咬”一口:税务师事务所在做,会计师事务所在做,没有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在做,甚至税务干部也在做。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规定了“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实行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三条也规定,“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税务机关又多次发文重申并严格规定了税务代理许可制度,明确规定“凡未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机构所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受理。只有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的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这表明注税行业具有独立性和从业的专门性,其他行业无法替代,各个不同中介服务行业更不能混融执业。
  但是税务代理市场的现状,混融执业的现象不容乐观,尤其是没有税务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非法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问题没有得到制止,其违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没有被拒绝受理,直接影响了注税行业的生存和发展。为了使注税行业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存在与发展,进行单独经营,并实行和接受专门的管理与监督,必须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行业和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和准入规范。
  有人做鉴证:无人来认可
  按说,注税行业具有涉税鉴证职能,按照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签发出具的报告书,应具有鉴证性的法律效力。但实际上,一些税务部门并不认可税务代理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的效力。
  如闽国税发[2003]295号文规定了对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确定必须附送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证明,虽有“必须”,但没有为基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所认可,加上管理操作规程中没有应提供鉴证报告的明确规定,一线管理员在受理企业申请时,企业没有提供“审核报告”就直接受理,审查上报;有的即使提供了“审核报告”,管理分局、税政部门仍然要分别组织人员到企业重新检查核实。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市税务机关也陆续出台一些有关委托税务代理的纳税人可以适当减少检查次数、作为企业所得税汇缴纳税检查面等文件规定,但并未落到实处,效果甚微。
  国税函[2004]957号文早已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经济鉴证类业务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承认其经济鉴证作用。作为涉税鉴证报告的主要使用对象和检验人,税务机关的支持和认可至关重要,只有税务机关把好关并予以认可,才能体现注册税务师的价值和鉴证报告的效力,才能使纳税人有代理的需求,更放心接受注册税务师提供的专业服务,为注税行业赢得客户的信赖,赢得市场。
  涉税鉴证操作规程不明确
  在明确了涉税鉴证的范围的前提下,涉税鉴证如何操作,国家应该有统一的规程,这是保证法律效力的关键。但现在离这一步还很遥远。
  涉税鉴证工作关系到正确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要对政府、社会、行业组织高度负责,因此严格规范的操作规程已经成为行业的必需。建议注税管理中心和注税协尽快组织编制涉税鉴证业务的工作底稿,以利注税行业规范执业,保证涉税鉴证的质量。
  作者单位:福建省福清市信佳税务师事务所  
     
(中国税务报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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