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制度变迁对我国的启示
中华财会网(www.e521.com)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制度的变迁是政府监管部门与会计职业围绕着各自成本效益不断博弈的过程。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历经上百年的发展,其监管制度的变迁充分体现了政府监管部门与会计职业的博弃过程。正是有了这种博弃过程,独立审计制度才得以不断创新,独立审计才能保持高效的态势。由于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都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因此,在政府与会计职业博弈过程中,过分强调政府监管或行业自律都将影响独立审计制度的绩效。从我国情况看,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管制为主的行业监管模式,在政府部门与会计职业的博弈过程中,政府监管独强,会计职业力童相当有限,双方难以进行充分有效的博弃,这就严重影响了独立审计制度的绩效。
(一)建立一个切实有效的权威性监管部门来履行政府监管职能
从政府监管方面看,1933年以来美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都是由SEC监管的,虽然美国政府在适当的时候也干预注册会计师行业,但政府监管更多地是通过对SEC和AICPA的干预来实现的,一般只在特定时期对整个行业发表意见,并不直接针对某个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
在我国,长期以来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着政府部门多头监管的现象,在审计质量监管方面,财政部、审计署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和审计质量都享有监督处罚权,证监会对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证券业务审计质量享有监督处罚权。这些监管部门的职能不尽相同,且都存在各自的部门利益,在履行监管职能时,实行的监管标准也不尽相同,这往往让被监管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所适从。在政府部门多头监管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机制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况且,由于政府监管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政府监管失败的情况,如2001年的补充审计规定。
目前比较切实可行的方法是,借鉴美国的做法,指定一个政府部门,比如财政部,统一负责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同时明确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管职权,这些政府部门无权直接干涉注册会计师行业,只能通过财政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管。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无论哪一个政府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能时,必须克服政府监管存在的缺陷,在进行监管决策时必须紧密结合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现状,充分调查研究,审懊决策。对于确实有利于行业发展的规定,可以发挥政府监管的优势强制要求行业执行;对于尚需时间检验的规定,可以形成指导性政策,并充分尊重行业的意见,让行业自主选择,切忌越俎代庖。
(二)建立一个真正代表注册会计师行业利益的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职能
AICPA对外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时内强化自律管理,其职能的有效发挥对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壮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于计划经济时期,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既是财政部领导的行业监管部门,也是履行自律职能的行业协会,这种双重角色导致其监管职能和行业自律职能都无法正常发挥。作为准政府监管部门,从行政级别看,它比其他政府监管部门级别低,从而难以正常发挥其监管职责。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中注协的领导班子由政府监管部门任命,注册会计师行业难以通过中注协履行行业自律职能,。而过去十多年政府部门的强度干预又进一步弱化了中注协的自律职能。笔者认为,中注协如果不从准政府部门转变为纯粹的行业自律组织,其监管职能和自律职能将成为空话。可喜的是,2004年11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召开了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大会选举了新一届领导机构,充实了注册会计师在中注协的力量,这对于强化行业自律职能迈出了重要一步。但是,中注协要发展成一个真正代表注册会计师行业利益的自律组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方面中注协要代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利益,大胆、公正、无私地保护行业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中注协要加强执业纪律,严格惩戒违纪者,严肃行业纪律,两方面的工作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