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当通过主承销商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意见全文;” 第三十五条规定:“为融资券的发行、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其将不能再为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全文见《法规信息资料》2005年第15期,中注协编印)
2005年 6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 该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八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受托机构应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兑付日的三个工作日前公布受托机构报告(编制要求附后),反映当期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资产池状况和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本息兑付信息;每年4月30日前公布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受托机构报告。”
2005年 7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企业[2005]1257号)。其中第二条设立与变更条件的第二项规定:“申请设立担保机构须提交下列材料:(3)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7)发起人近三年有关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的报告;”
2005年 7月11日,证监会发出关于《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52号)。其中第四条的第二项规定:“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第六条的第二项规定:“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第十八条规定:“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