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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非物质财务,也可称为精神财富或精神产品,包括智力成果和道德产品。道德产品是指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中取得的非物化的道德价值,如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它们是公司法人荣誉权的客体。
2、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主要有:当事人协商和解、有权机关进行调解(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和诉讼。
3、《仲裁法》的适用范围:A、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务纠纷,但与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
B、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且当事人有权处财产权益纠纷。但由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伯法律关系的争议不能进行仲裁,因此,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能仲裁。
4、仲裁协议的效力:A、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一定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B、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C、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D、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6、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产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促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7、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8、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况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9、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A、不服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能反复适用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B、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 或其他人事处理珠,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C、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11、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12、适合特殊管辖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A、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B、因保险合同纠纷提出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C、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D、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部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等。
13、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但因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4、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5、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第二章
1、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是非法人投资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务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3、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4、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5、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个人独资企业时,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7、财产清偿顺序:A、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B、所欠税款;C、其他债务;D、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8、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9、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企业终止,缴回营业执照。
10、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及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不适用合伙企业法。
1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12、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合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产,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A、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B、改变合伙企业名称;C、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D、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E、以合伙人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F、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G、合伙人以劳务出资;H、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I、合伙人与全企业交易;J、合伙人向僵伙人以外的人转上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K、新合伙人入伙;L、解散。
14、合伙损益分配原则:合伙损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15、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16、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迫偿。如果合伙人实际支付的债务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一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17、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合伙人处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这种清偿必须是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在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18、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爱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并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