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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起草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的必要性

  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经历了由法定审计业务向其他领域拓展的过程。从国内外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看,法定审计业务是注册会计师的核心业务。例如在美国,有关注册会计师的立法始于1896年的纽约州,到了本世纪20年代中期,各个州都已制定了相应的注册会计师法。尽管各个州出台的注册会计师法有所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点,即授予注册会计师从事法定审计业务的特许权。除注册会计师外,其他组织和人士不得承办法定审计业务。我国1993年10月出台的《注册会计师法》,同样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定审计业务范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注册会计师及时调整了专业服务的性质、范围和领域。

  由于注册会计师具有良好的职业形象和较强的专业能力,这使得其日益成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信赖的专业人士。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注册会计师除了承办传统审计业务,还承办其他鉴证业务,以增强信息使用者对所鉴证信息的信赖程度。同时,面对全球化、多元化和竞争激烈的会计市场,注册会计师实现审计业务收入的持续增长已非易事,必须不断地开拓新的市场和业务。从目前情况看,无论在国外,还是在我国,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业务范围已经十分广泛。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类型较多,其中既有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内部控制审核等具有鉴证职能的业务,又有代编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管理咨询和税务咨询等不具有鉴证职能的业务,还有司法诉讼中涉及会计、审计、税务或其他事项的鉴证业务。因此,有必要将鉴证业务的定义、目标、特征和要素进行归纳和明确,指导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与非鉴证业务区分开来,将鉴证业务中具有不同保证程度的业务区分开来,以保证执业质量,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有鉴于此,中注协起草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二、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的主要内容

  按照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公告所覆盖的业务看,注册会计师从事的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业务,除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以及相关服务业务。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针对上述业务制定的准则分别称为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业务准则。其中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属于鉴证业务准则。为了帮助注册会计师了解鉴证业务的定义、目标、特征和要素,确定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业务类型,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制定了鉴证业务框架,用于统驭鉴证业务准则。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立法要求,中注协借鉴国际鉴证业务框架,起草了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用以统驭各种鉴证业务的具体准则。

  我国鉴证准则体系设计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个层次为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审计准则用于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主要是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要求注册会计师综合使用审计方法,对财务报表获取合理程度的保证;审阅准则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要求注册会计师主要使用询问和分析程序,对财务报表获取有限程度的保证;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用于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

  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主要包括鉴证业务的定义和目标、业务承接和鉴证业务要素三部分。

  第一部分“鉴证业务的定义和目标”,规范鉴证业务的内涵,将鉴证业务分为基于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并区分了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鉴证业务的目标。

  第二部分“业务承接”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规定只有认为能够遵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并且拟承接的鉴证业务具备规定的所有特征,注册会计师才能接受该项鉴证业务。

  第三部分“鉴证业务要素”,规范了鉴证业务涉及的三方关系(包括注册会计师、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鉴证对象、评价和计量的标准、鉴证证据和鉴证报告。 

  
 来源;会计文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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