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纳税网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发布了《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和《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其中部分条款涉及到注册会计师行业,现将相关条款摘录如下。
6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其中,第八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受托机构应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兑付日的三个工作日前公布受托机构报告,反映当期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资产池状况和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本息兑付信息;每年4月30日前公布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受托机构报告。”
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其中,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就股份回购事宜出具专业意见。上述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回购股份相关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并保证其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