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税注会

《注册会计师条例》拟新规

《注册会计师条例》拟新规 
  来源;深圳新闻网     
   

  8月21日,《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据悉,《条例》修改中对一直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即合伙人的年龄限制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并对注册会计师权益及打击虚假业务报告方面做出了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从1995年4月1日起实施。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条例》规定的管理体制和一些重要内容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十分必要。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修改列入2003年立法计划。

  执业年龄不设限制

  《条例》修改稿中规定,一是对执业年龄不设限制,二是规定年龄超过60岁不能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三是年龄超过65岁不能继续担任合伙人或者经营个人会计师事务所。这样规定,不仅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财政部政策规定。

  五项举措防范虚假报告

  为防范提供虚假审计报告和虚假验资报告现象,《条例》提出五项措施:

  一是放开批所,但提高设立个人、合伙制事务所的门槛;
  二是建立审计业务电子化备案制度,事务所应当定期就出具业务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财政部门和注协电子化报备,接受监督;
  三是建立业务过量提醒制度,根据事务所的人员情况,在电子备案的基础上,严密监测各事务所的业务量,对于显著超过业务能力的事务所进行提醒、警示;
  四是推行业务报告双签制度,根据其他地方的经验,对于审计业务报告,必须由一名负责审核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到现场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签字。
  五是增加事务所编造虚假业务报告的成本和风险。 

 
 


阅读次数:1815

税收法规

更多 >>

税务实务

更多 >>

财税新闻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