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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地税公布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指南

来源:中国税网
    
   昨日,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南”。记者同时也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相关部门了解到,公布的“指南”是结合新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及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企业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的详细解读,其中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最高可减税8000元。

  新旧规比较(一)

  减免税增加额度限制

  新规:“减免税额度为每年最高8000元。”新政策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包括地方教育附加,下同)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旧规:2006年1月1日以前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新旧规比较(二)

  增加对行业的限制

  新规:享受税收优惠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的个体经营是除了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的行业。新政策增加了对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中介三个行业的限制。

  举例说明

  新政策规定,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例1:某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按原政策规定,2005年享受减免税款8600元,按照新政策规定,2006年开始,每年只能减免8000元免税额。

  例2:某从事房屋中介的下岗失业人员在2005年5月被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但根据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政策,该人员所从事的行业已经不在减免税行业,从2006年起,该人员不再享受减免税优惠。

  特别说明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政策如有更新变化,以新政策为准。

  相关链接1

  下岗失业人员: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离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相关链接2

  申请减免税所需资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可到所在地办税服务厅、税务所领取或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ydsj.com下载);《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再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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