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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基础班讲义(十四)

 
第十四章 或有事项 

一、本章在考试中的地位 
1.本章在考试中的地位:本章内容不多,但属于近年会计上较为关注的问题,在考试中居于较重要的地位;重点是或有事项的确认与计量。  
2.本章内容无变化。 
本章复习方法:或有事项一般涉及未决诉讼,应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相结合;或有事项确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属于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应与所得税的核算相结合。 

二、本章考点精讲 
【考点一】或有事项的概念(了解)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由未来不确定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加以证实。常见的或有事项有:商业票据背书转让、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 
【考点二】或有事项的确认与计量(掌握) 
1.或有事项的确认 
(1)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 
①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②该义务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③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例1]2004年12月25日本公司因侵犯B企业的专利权被B企业起诉,要求赔偿100万元,至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本公司经研究认为,侵权事实成立,本诉讼败诉的可能性为80%,最大可能赔偿金额为60万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60 
贷:预计负债 60 
(2)在对或有事项加以确认时,通常需要对其发生的概率加以分析和判断。一般情况下,发生的概率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基本确定:95%<发生的可能性<100%; 
(2)很可能: 50%<发生的可能性≤95%; 
(3)可能: 5%<发生的可能性≤50%; 
(4)极小可能:0<发生的可能性≤5%。  
2.或有事项的计量 
企业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的金额,应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最佳估计数的确定方法如下: 
(1)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区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该区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 
(2)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区间,则最佳估计数应分别情况处理:①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②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确定(即计算加权平均数)。 
[例2]甲公司2004年销售丁产品1000万元,将在产品保修期内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免费维修。按照以往经验,发生较小质量问题的可能性为15%,发生较小质量问题后发生的维修费为销售收入的1%;发生较大质量问题的可能性为5%,发生较大质量问题后发生的维修费为销售收入的4%;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可能性为0,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后发生的维修费为销售收入的20%。 
则2004年应计提的产品质量保证金=(1000*1%)*15%+(1000*4%)*5%+(1000*20%)*0%=0.15+0.2=0.35(万元) 
借:营业费用 0.35 
贷: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金 0.35 
3.补偿金的特殊处理 
如果企业清偿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此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能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如[例1],如果侵权是由于本公司委托的C公司在完成该项目时造成侵权,本公司已向C公司索赔80万元,基本确定能获赔50万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50 
贷:营业外支出 50 
【考点三】或有事项的披露(理解) 
1.或有事项已确认部分的披露 
(1)在资产负债表中,对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即“预计负债”)应与其他负债项目区别开来,单独反映;同时,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各项预计负债形成的原因及金额作相应披露。 
(2)在将或有事项确认为负债的同时,应确认一项支出或费用。这项支出或费用在利润表中不应单列项目反映,而应与其他费用或支出项目(如“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合并反映。 
2.或有事项未确认部分的披露 
(1)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不能同时符合以上3个条件,企业不应将其确认为负债,就成为或有负债。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 
(2)或有负债披露的基本原则是,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一般不予披露。但是,下列情况一律披露:①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②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3)对于应予披露的或有负债,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内容:①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②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3)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4)有时,充分披露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信息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此时,企业只需披露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形成原因。 
(5)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有资产作为一种潜在资产,不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因而不予确认。一般情况下,或有资产不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则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考点四】债务担保的特殊处理(理解) 
在担保涉及诉讼的情况下: 
1.如果法院尚未判决,企业应向其律师或法律顾问等咨询,估计败诉的可能性,以及败诉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并取得有关书面意见。如果败诉的可能性大于胜诉的可能性,并且损失金额能够合理估计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将预计担保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2.如果企业已被判决败诉,则应当按照法院判决的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3.如果已判决败诉,但企业在上诉,或者经上一级法院裁定暂缓执行,或者由上一级法院发回重审等,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已有判决结果合理估计可能产生的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4.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担保诉讼损失金额与已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应分别情况处理: 
(1)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预计了负债,应当将当期实际发生的担保诉讼损失金额与已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2)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本应当能够合理估计并确认和计量因担保诉讼所产生的损失,但企业所作的估计却与当时的事实严重不符(如未合理预计损失或不恰当地多计或少计损失),应当视为滥用会计估计,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3)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确实无法合理确认和计量因担保诉讼所产生的损失,因而未确认预计负债的,则在该项损失实际发生的当期,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来源:中华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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