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的会计核算及要点
1.1 请大家注意:《申报表》第17行的逻辑公式有误,请大家更正为17=12+13-14-15+16,
1.第15行是企业实际收到的出口退税,它在上期是包含在“期未留抵税额”(也就是本期的第13行“上期留抵税额”中。所以,我们应该在实际收到的时候减去。否则就会多计应抵扣税额了。
2.第16行的数据与第4行是相对应的,而第4行的数据是第11行销售税相对应的。这样,实际上相当于第11行销项中含有纳税检查的税款,在第17行中也包含纳税检查的税款。这样互抵后相当是正常的销项减进项。
3.剔除后的第16行的数据是纳税检查补税额,它应该与22行.36行.37行的数据一并在第38行中反映。
1.2 开具《出口专用缴款书》要预交40%的税款
生产企业将自产产品销售给出口企业,应该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按相关规定: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企业应该按该凭证上注明的税款按40%的比例预交增值税。
1.3 销售旧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属于应税固定资产的,应该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但是如果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管理2.确实已经使用过3.售价不超过原值(这里的原值是指企业原来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价值,不扣除折旧和减值准备)。上列三个条件只要有一个条件不符合的,都属于应税固定资产,应征增值税。
1.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00%
2.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00%
贷:补贴收入 50%
银行存款 50%
1.4 增值税纳税检查调整
增值税检查调账方法
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1.5 免税农产品
请注意:虽然在《税法一》中规定从农业生产者和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是可以按13%抵扣进项税的。但是这里还有一个限制条件,即这里的免税农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个人,单位,小规模纳税人)自产自销的种植或者养殖的初级农业产品,所以就你这种情况来说,是不得抵扣的。
1.6 旧货与废旧物资
旧货是指曾经使用过的,但是仍然的部分使用价值的商品。它一般可以直接再使用的。
废旧物资是指基本上没有再使用的价值了,只能通过回收进行再加工才能再使用的商品,它一般是作为一种原料使用的。
1.7 销售退回的处理
如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开具相同红字发票,将红票记帐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的凭证,其余三联不得撕开,将蓝字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发票联的后面,并注明蓝字、红字发票记帐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
1.8 进项税转出
进项税转出将会减少本期可抵减销项税的进项税额,相当是增加了本期的应纳税额,而计提的城建税及附加是以企业实际交纳的三税为基数的,所以,相当是要增加城建税及附加。所以,转出的税额是要作为相关的基数。
1.9 教材6-14的计算数据的来源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990×240×8.4×(17%-9%)=159667.2(元)
免抵退税额=240×990×8.4×9%=179625.6(元)
应纳税额=56×7500×17%-(200×7000×17%-159667.2)=-6932.8(元)
因应纳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所以退税额为6932.8元。
注意:教材中的分录不恰当,请改为:
借:应收补贴款 6932.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72692.8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79625.6
借:产品销售成本 159667.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159667.2
1.10 销售旧货是否要征营业税
销售旧轿车属于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所以不考虑营业税。如果企业销售的是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那么是应该考虑营业税的(这时不考虑增值税)
1.11 前期的外购材料用于在建工程,后期作进项税额转出而补交城建税用教育费附加不应再增加在建工程的成本,当初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只是说明产品销售税金用附加计少了,因此转出应计入产品销售税金用附加,而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而计提增值税所补交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则应计入在建工程,因这销项增值税是因在建工程而产生的。
1.12 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预交40%增值税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期未如果“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有借方余额,选择二者较小者转入借方的“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然后收回的退税款在“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核算。
1.13 请大家参阅教材223页对第20行的规定:如果16行>19行,那么取19行,否则为16行,即填列第20行的数据是按16行和19行的较小数据填列的。这里的概念是:1.出口退还的是企业实际承担了的进项税额。2.出口退还的是出口部分已经实际承担了的进项税额。
1.14 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应区别情况处理:
(一)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尚未交付使用,则应冲减设备的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二)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已交付使用,则应相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已交付使用,但税务机关跨年度退还的增值税,则应相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本规定发布前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款,未按本办法处理的,应按本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追溯调整。
1.15 根据新的抵扣规定,从防伪税控机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已经是以认证为准的,不再按以前的那二个规定为准了,这是04年教材变动的一个重要考点,大家一定要熟悉。
1.16 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减免税是指: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可按国税发[1992]146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的通知》的精神办理,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生产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凡能够准确提供下列证明及资料的,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对加工生产上述中标产品所需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1.17“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一般只能由“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检查时才宜使用,不符合这个条件的,是不宜用这个科目的。
1.18 1.如果是正确计算了销售收入及增值税金的,那么增值税款是不涉及损益的。即增值税与损益无关。 2.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