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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二考试重点关注考点(2)


    5月23日,为了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通知规定:从当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3月8日,为了进一步促进科研机构转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通知规定:1.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以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以后,再延长2年期限。2.转制科研机构要将上述免税收入主要用于研发条件建设和解决历史问题。3.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可以参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
  3月29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第一个通知规定:从2004年~2008年,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包括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如下: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后,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同时免征企业所得税。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辆、船舶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文化产品出口,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4.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5.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和配套件、备件等,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个通知规定:从2004年~2008年,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发展的税收政策如下:1.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从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2.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3.文化产品出口,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4.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5.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和配套件、备件等,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6.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过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7.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以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8.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9.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上述文化产业是指新闻出版业、广播影视业和文化艺术业,文化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事业单位。
  4月4日,为促进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工作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从当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刷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决定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通过政府部门或者非营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11月4日,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意见提出:鼓励社会资本向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面向基层、面向农村的公益性演出提供捐赠,捐赠部分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交通、能源、资源与环境保护
  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该法规定: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月7日,为了支持救助打捞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从2005年~2007年,对交通部北海、东海、南海救助局和烟台、上海、广州打捞局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打捞局自用的土地、房产、车辆、船舶,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2.打捞局免征企业所得税,打捞收入免征营业税。3.救助局、打捞局为生产专业救助、打捞船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关键件和设备,按照1%的税率征收关税(法定税率低于1%的,按照实际税率征收)。
  3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包括大连、黄岛、镇海、舟山4个基地)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免征。
  5月11日,为了促进高速公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从当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取得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5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分别提高了山东、安徽、福建、河南、重庆、云南、贵州和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煤炭资源税的税额标准,从当年5月1日起执行。
  6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加快完善煤炭资源税费计征办法,研究将煤炭资源税费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征,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的方案,并在条件成熟时实施。为了减轻煤炭企业的负担,要切实落实原中央财政对国有重点煤矿增值税定额返还和所得税返还政策,加快增值税改革步伐。
  6月2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要研究制定鼓励生产、使用节能节水产品的税收政策,鼓励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的经济政策,鼓励低油耗、小排量车辆的财税政策;调整高耗能产品进出口政策;适时开征燃油税;完善消费税税制和资源综合利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6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印发《今明两年能源工作要点》。要点涉及税收的内容有:进一步研究制定和完善境外能源开发利用的扶持政策,研究改进相关产品资源税计征办法,择机出台燃油税,研究提出鼓励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财税政策,完善限制高耗能产品生产、使用和出口的政策,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制定鼓励生产、使用节能产品和发展节能型住宅、公共建筑的经济鼓励政策。
  7月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要制定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要加快研究建立促进节能、节水产品和节能环保型汽车、节能省地型建筑推广的鼓励政策,继续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和完善有利于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适时出台燃油税,完善消费税。
  7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从当年7月1日起,将原油的资源税税额标准从每吨8元~24元不等提高到每吨14元~30元不等,将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从每千立方米2元~13元不等提高到每千立方米7元~15元不等。
  9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决定规定:国家对于防沙治沙给予必要的税收政策支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好现行的防沙治沙税收优惠政策。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的,在投资阶段免征各种税收;取得一定收益以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有关税收。
  12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决定规定: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等政策体系。对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环境保护事业的捐赠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分别提高内蒙古、湖南、湖北、广东等省、自治区境内煤炭资源税的税额标准,提高锰矿石和钼矿石资源税的税额标准,取消有色金属矿减征资源税的规定,降低铁矿石减征资源税比例。上述规定均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中华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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