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 营业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本节学习要求
(一)熟悉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基本规定
(二)掌握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规定
(三)掌握各行业具体纳税人的规定
(四)掌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本节具体内容
一、营业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营业税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注意:
1、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纳税人
2、单位和个体户的员工、雇工在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时,不构成纳税人
3、实行承包、承租、挂靠方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以出包方、被挂靠方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1)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
三、各行业的具体营业税纳税人
(一)交通运输业纳税人
注意:拥有集卡车者属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内部职工,其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营业税以汽车租赁公司为纳税人
(二)建筑业纳税人
(三)金融保险业纳税人
(四)邮电通信业纳税人
(五)文化体育业纳税义务人
注意:演出业务的纳税人:指进行演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组织演出的经纪人和以非租赁方式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或个人。
(六)娱乐业纳税人
(七)服务业纳税人
(八)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
向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的境外机构和个人也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九)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
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住宅开发公司,也包括一次性销售不动产,如行政事业单位销售自有房产的单位和个人
四、扣缴义务人
(一)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时的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金融业的扣缴义务人
金融业务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三)建筑业的扣缴义务人
建筑业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四)文化体育业的扣缴义务人
单位和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也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五)转让无形资产的扣缴义务人
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的其他无形资产,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应用举例】外国甲企业在我国境内拥有一处房产,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和代理机构。甲企业将该房产销售给乙外资企业,销售价格为3200万元人民币,乙企业以该房产按市场价格作价3500万元投资入股丙企业,乙企业拥有丙企业8%的股份,并按所拥有的股份分担风险,分享利润。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税率为 5%,对于上述业务,下列营业税税务处理正确的有( )。
A.甲企业不缴纳营业税
B.甲企业缴纳营业税为l60万元,由甲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C.甲企业缴纳营业税为l60万元,由乙企业代扣代缴
D.乙企业不缴纳营业税
答案:C、D
解析: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该项股权,也不征收营业税。乙企业代扣代缴营业税=3200×5%=160万元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本节学习要求:
(一)熟悉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具体内容(包括基本规定和特殊规定)
(二)掌握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本节具体内容如下:
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税率
一、营业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即又称为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税法规定,营业税计税依据它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基金等)
注意:
1、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2、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3、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5、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二、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一)价格明显偏低的计税依据有核定方法
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以下原则确定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4、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的自开票纳税人,其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可以从计税依据中扣除的项目
(1)运输企业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其载运的旅客或货物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联营运输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为营业额;
(3)对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对于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应用举例】.某运输企业2002年4月取得运输收入60万元,联运收入200万元,其中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承运费150万元,该运输企业2002年4月应纳的营业税为( )万元。
A.7.8 B.3.3 C.1.8 D.1.5
答案:B
解析: 计算过程:(60+200-150)×3%=3.3(万元)
三、各具体行业的计税依据
(一)交通运输业的计税依据
交通运输业的营业额,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纳税人提供交通劳务所取得的全部运营收入,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注意:代开发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来源:无忧会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