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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贵:注税行业必须要有专营业务可分三大类

 
  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是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确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经过不断探索和实践,按照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方向而建立与发展的涉税中介服务行业。1996年行政管理部门出台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使注税队伍逐渐稳定壮大。在总结10多年发展实践的基础上,2005年底国家税务总局以14号令发布《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从法制上对注税执业管理等作了规范,对初步形成的中国特色涉税中介服务行业发展有了新保障。但从作为独立行业稳定顺利发展的角度考虑,注税行业还应有确定的专营业务。

  目前注税行业的业务范围缺乏固定的专责性

  我国注税行业萌生时,主要以从事涉税咨询业务起步。到1991年,开始向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服务的税务代理业务拓展,也就是1992年国家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近年来,为了发挥该行业服务的涉税鉴证作用,税务部门试着并明确了一些涉税鉴证业务。对当前执业的业务范围,《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中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是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前者包括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后者包括可承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注税行业涉税业务范围仅按涉税业务的作用属性划分为两类,即服务业务和鉴证业务;注税行业涉税业务范围尚没有明确的、排他的专营业务,即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或开展涉税服务业务,“可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其他非注税行业是否可以办理,并无明确的限制。显然,目前规定的注税行业业务范围,尚无有确定意义的专营业务,不能保证注税行业的独立生存与发展。

  注税行业应该有自己的专营业务

  注税行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要充分发挥涉税的服务与鉴证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须对其执业的资格与资质能力、从业范围和管理体制与监督等,有严格的划分和规定。这是注税行业依法执业、诚信服务、严格管理、规范发展的依据与保证。因此,注税行业作为涉税中介服务的独立行业,必须有确定的专营业务,并且要以该行业的本质特点、社会定位和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为根据,切实予以科学把握和合理确定。

  其一,注税业务知识与操作技能具有专业性。注税业务与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执行紧密相连,执业者既必须熟知,又要具备很强的计算操作技能,这是涉税业务固有的专业化特点。当然,也需要了解掌握企业的财务会计、经营管理和其他法律等相关的知识与技能。但是归根结底,涉税业务的专业性是注税行业应有专营业务的根本依据。

  其二,注税行业具有不可替代性。正是由于中介服务行业受业务的专业性所决定,应该有专营业务,并要由具备资格的专业人员承办,也就决定了各中介服务行业是独立的和不可随意替代的。注税行业是由注册税务师为主体组建的税务师事务所来执业的,受其专业化的执业技能和质量保证所系,其他行业执业者是难以和不能替代的。

  其三,对注税行业管理具有专门性。要保证注税执业的规范、有序和健康运行,在管理上须以相应的法律规范为根据、行政监督为主导、行业自律为基础,三个层面的管理相结合,以多层面的职责来保证管理的针对性、全面性和实效性。否则,使管理错位、缺位、越位、不到位,甚至出现碰撞或混乱,影响管理的效率与效果。

  其四,业务专营能确保实施监督制衡机制的有效性。不同中介行业有各自确定的专营业务,执业者实行独立经营,管理者对其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使不同行业间形成互有联系、互为补充、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制衡机制,保证各行业都能依法、诚信、公开、公正、客观、透明地执业,可以防止混融执业的作弊行为,不至于产生既当裁判员又当教练员、还当运动员的违法违纪现象。

  总而言之,只要注税行业有了确定的专营业务,既能保证其为独立产业,又能依其职能作用来保证优质高效的执业,还可以实施严格的管理与监督,这既是市场经济、法制经济所必需的,更是依法治税的重要条件与根本保证。

  注税专营业务确定的构想

  就目前所规定的注税行业业务范围,要具体确定其专营业务,须按业务的职能作用、服务对象和执业的专业性、管理的专门性来分析并划类,具体可将注税服务业务分为三类,即涉税鉴证业务、税务代理业务和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涉税鉴证业务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明确的法定业务或准法定业务。执业者出具的鉴证证明,能以得到服务客户、行政管理者和社会的允诺与认可,方具有确定的公正性,故它是判定执行的遵从依据。如果被判定为证明有误,由执业者承担责任,据以进行处理或处罚。

  税务代理业务是按照市场规则,由执业者受服务客户即纳税人的委托,按双方协议代为办理与纳税有关的具体业务事宜。这类业务的办理过程涉及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和服务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及服务的相互关系,即形成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注税执业者协同办理来完成的局面。显然,三者虽各负其责,但却紧密相连,不可分离。

  其他涉税服务业务是除上述两类业务之外的一些涉税服务性业务,它是由服务双方意愿确定,与征税主体没有直接的管理关系,故也不完全受业务专办性制约,可不确定为注税专营业务,是较为机动灵活和可行的。

  注税行业的专营业务应是涉税鉴证业务与税务代理业务两类,其他非注税行业是不能兼营的;其他涉税服务业务,可以作为注税行业的辅营业务,其他非注税行业执业者,只要具备胜任的能力和条件,也可以承办。

  当前落实注税业务应做好的工作

  当前,无论税务机关和注税行业,均应对已明确的涉税中介业务具体实施作为工作重点,需严管细抓,确保落实;但从长远发展考虑,对于应该和能够拓展的涉税中介服务业务,应该进行研究探索,在具备条件时即推出执行。为此,须明确和注意抓好如下三点。

  税务行政主管机关须对已定涉税鉴证业务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涉税鉴证业务,要确保能具体贯彻实施,必须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以对企业财产损失的涉税鉴证为例,应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中明确:业务承办的准入规范,操作规程的规范,注册税务师承办的责任和由其提供的鉴证证明,以及其他中介行业可承办的具体业务事项和通过何种形式获取等。只有据以遵照办理,才能使注税行业完成该项业务的鉴证服务工作。

  注税执业者要提高承办鉴证业务的资质能力。对已确定的鉴证业务,执业者要能确保承办,必须熟悉业务知识和具有操作能力,并有紧密的工作联系和协作配合关系等,从这些方面做好准备,方有条件接办完成。同时应该注意,凡是客户要求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如已为该客户作为代理业务进行了服务,就不得再予承办鉴证服务,以防止违反监督制衡机制和作弊行为的发生。这是注税行业及其执业人员必须切实注意掌握和认真做好的工作。

  将税务代理业务明确为注税行业专营业务。根据涉税代理业务的范围,针对具体业务项目,通过分析,确定为注税专营业务,并保证优质高效的完成好。与此同时,还要积极接纳与承办好其他涉税辅营业务,以拓展注税执业的潜力和空间。

  积极研究和明确其他应办的涉税鉴证业务。根据“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的精神,要发挥税务的鉴证类服务,须加快税务行政职能转变的进度,把该交由中介行业的业务,尽量交给注税行业承办。

  作者: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 
 
    来源: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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