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项税额
(1)进项税额的含义
①购进免税农业产品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②购进货物支付的运费
进项税额=运费发票金额×扣除率
(2)进项税额确定
①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a.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b.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c.购进免税农业产品进项税额的确定与抵扣。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
d.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人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从1998年7月1日起按运费金额的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g.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A、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自2003年8月1日起,全国停止开具手写版专用发票(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除外)。增值税纳税人凡是取得2003年8月1日以后开具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部门代开的除外)。
B、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a.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b.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c.购进固定资产。
d.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f.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或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运输费用。
g.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88页公式计算。
③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④进货退出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计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按规定扣减,造成进项税额虚增,不纳或少纳增值税的,属偷税行为,按偷税予以处罚。
第六节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一)增值税减免的项目
本节应该从20个大项来掌握关于增值税的减免,分别为:
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农业生产资料、军队军工系统、公安司法部门、资源综合利用、电力、医疗卫生、宣传文化、民政福利、修理修配、内销远洋船、国产支线飞机、钢铁企业、民族贸易、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进口仪器,设备、金融资产管理、高新技术产品
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照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起征点
2003年1月1 日起,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提高到2000~5000无,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
2004年1月1 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第七节 应纳税额计算
(一)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采用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公式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进口货物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公式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二)注意有关增值税计算的问题。
10道例题。
第八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1)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①具备货物出口条件,给予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5项条件。
②不具备货物出口条件,也给予退(免)税的货物:
下列企业的货物视同出口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a.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b.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c.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d.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e.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③对下列货物,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在出口时不予退(免)税: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白金等。
④特殊规定:
a.自2005年4月1日起,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
b.出口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卷烟;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c.国家政策规定在国内免税,在出口时不办理退税的货物: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饲料;农用薄膜;化肥;农机、农药。
⑤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予以免征。
(2)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二)出口货物退税率
2003年10月,对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又一次作了结构性调整。(财税[2003]222号文件)
(三)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1)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①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②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③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a.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b.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④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四)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退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也是价外计征的,先换算成不含税价格,然后据以计算出口货物退税。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 6%或5%
(3)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6%或5%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
重点审核的凭证: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代理出口证明
③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④出口收汇核销单
⑤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第九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用发票领购使用、开具范围
除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1)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
具有以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a. 会计核算不健全
b. 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