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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

中新社北京12月30日电 (记者 赵建华)中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

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享受“零关税”政策的交通工具及游艇实行正面清单管理。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动态调整。

“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营运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主体的,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转让“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海事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航空器、船舶应经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游艇营运范围为海南省。车辆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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