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税网
申请人的义务是:
(一)遵守行政复议程序。
如因不服复议范围第(一)项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请复议的,先要按税务机关的决定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
(二)复议期间仍要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不得因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而自行停止执行,除非下述两种情况可不执行:
1、法律法规规定应停止执行;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三)向复议机关提供有关争议的证据和材料。
(四)履行已发生效力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