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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当前稽查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来源: 江苏国税网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将选案、查案、审理和执行等四个稽查环节分离开来,“四个环节”各自职有专司,自成一个系统,又环环相扣,互相制约。一级稽查模式中,税务稽查审理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必经程序,它反映了处理决定形成的全过程,由于与被查对象不直接发生关系的,专职部门或人员负责案件审理,更有利于防止稽查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发生,有利形成自我约束机构,是提高税务执法水平,保证税务稽查效能的充分发挥的重要措施。  

    一、当前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  

    1、处理标准不尽一致,有时存在畸轻畸重的现象。实行税务稽查审理制度,对税务稽查报告中的有关案件定性与处理的内容统一进行审核,可以统一执法标准,应对同一案情、同一违法性质采取同一处理标准,保证了稽查执法的公正、平等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防止出现主观臆断、随意定性、处理畸轻畸重等现象,促进了稽查执法的高效、廉洁、杜绝了腐败现象的发生。但实际工作中,由于受地方个别领导或税务系统个别领导影响,难免出现人情案,尤其是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方面更为突出。  

    2、审理部门人员相对偏少,且人员思想不稳。目前县级稽查局内部审理人员一般为二至三人,不足稽查局内部人员的10%。笔者对某地级市所辖六县市稽查局人员作了统计,稽查系统共有246人,其中审理人员21人,审理人员占比8.8%,由于审理环节工作相对琐碎且繁杂,且有些审理人员认为把关太严怕得罪人,且不是长期审理,审理了三二年拉倒,因此往往图省事,草草审理了结。另外由于审理环节人员偏少,因此审理部门有时忽略了对案件的集中讨论,仅是为完成审理而审理。  

    3、审理、处理等文书不尽规范与统一。由于省局未对征管系统6.0版稽查模块作硬性使用规定,加上该模块设计不尽合理,因此各地稽查文书存在多个模式,如对税务处理、处罚文书究竟是以市(指县局)局还是以稽查局名义、审理报告内容、案件讨论记录内容及格式各地不统一。  

    二、改进措施:  

    1、依法行政、以民为本是关键。在法制观念不断深入人心的今天,应时刻把“法”这个字深深印入脑海,贯穿于审理工作的全过程,在审理过程中,应经常性地进行换位思考,站在纳税人的角度来思考问题,提倡人性化执法,借鉴“疑罪从无”等司法理念,公正准确地审理稽查案件。  

    2、广泛详尽地占有案件资料是前提。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果案卷资料中没有详细的稽查资料,只有寥寥几个数据,审理根本无从谈起。因此建议建立一整套稽查工作具体案件证据规格、文书种类操作方法,笔者认为可以整理一些基本处理方法,如查出有问题的案件需要哪些证据材料,查出无问题的又需要哪些证据材料,专项检查需要哪些证据材料,专案检查、发票协查需要哪些证据材料,流转税检查、所得税检查需要哪些证据材料及如何取行有效证据等等,都作出明确具体的要求,让稽查、审理均有“法”可依。  

    3、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是基础。审理工作需要较强的综合业务能力,精通税收业务及其相关法律,因此要不断充电,以自学为主,同时有计划地积极参加更新知识培训,及时全面地不断汲取新的营养,紧密联系稽查工作,时刻占领税收业务的最前沿,脱离稽查而审理,只能就案卷审审案,停留在挑几个错别字的低水平,成为一件摆设。同时克服固步自封的不良思想,树立一丝不苟、严谨细致、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与时俱进,开创性地开展审理工作。  

    4、审理人员互相帮助,互相配合,取长补短,经常就业务问题及政策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和探索,以提高办案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出发点,提出初审意见,报经局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确定。对于大案、要案或者疑难案件,定案有困难的,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后定案。  

    5、加强同检查实施环节的联系与配合,提高办案人员的整体素质。通过税务稽查审理,可以对稽查人员的稽查过程和稽查结果进行审查、监督与评价,促进稽查人员增强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效率。税务稽查审理将对实施稽查人员提供的案件事实、证据,进行的审查,并判断稽查实施环节对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公正,是否符合法律依据,对于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全、定性不准确、法律依据不足等情况,有权要求实施稽查人员重新稽查或改变原有结论。发现实施稽查人员有明显的更改、隐藏稽查证据,提供虚假案件事实、与被查纳税人有不正当关系等可如实报告领导。税务稽查审理不仅是对稽查结果的审查,同时也是对实施稽查人员进行监督、提高了执法办案效率和质量的有效方式。

    (作者单位:启东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作者:董卫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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