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家欧洲跨国公司中国机构的财务总监,华以淮(化名)近一段时间忙于参加各种各样的培训,以了解关于中外企业所得税并轨的政策动向。
“花了不少钱,也知道了一些两税合并的大概方向。但具体对现有外资企业会有多大影响,则不明朗。比如,有说法称,两税合并后,会给现有外资企业一定的过渡期。但究竟怎么过渡,过渡期有多长,始终没有得到明确信息。”华以淮说。
华的感觉有一定代表性。目前,各种关于两税合并的传言、消息、报道满天飞,但始终没有见到很具体的方案和时间表。
能肯定的是:合并势在必行,而且有关方面正在加紧推进这项工作;此事正引起跨国公司们的关注。
有消息称,此次财政部态度很明确,决心也很大;商务部则保持沉默。跨国公司方面,尽管没有人正面承认关于“54家公司联名上书”一事,但它们对此的注意也是可以想见的。“公司政府公关部门肯定不是摆设。”一家知名跨国公司(54家公司之一)员工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
看来,博弈已经开始,并正在进行,而且还将持续下去。
问题在于,原本认为并不构成对跨国公司多大威胁的并税方案,何以会引发如此大的社会反响?所得税合并是否真的如财政部所说的框架方案那样简单?
两税合并是大势所趋
这场争论双方最一致,也最显而易见的看法是,两税合并是必然的。
“按企业资本金来源制定不同税制,既不方便,也不规范;两类企业税负差距过大,违反市场机制要求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基本原则;税负不平等导致一些国内企业通过假合资手段避税;税收优惠过分向地区倾斜,不能有效体现国家产业政策,更造成内地企业与沿海企业之间税负不平,加剧沿海与内地经济发展不平衡;……”
无论出于什么立场和哪个阵营,就税制本身而言,对双税制及其背后折射出来的内外资企业差别待遇问题的诟病都不无道理。
南开大学跨国公司研究中心葛顺奇博士说,未来全球发展趋势是:随着外商直接投资(FDI)壁垒的日趋减少,对于各国政府,首要的不是在设计或执行激励方面使国内投资与国外投资有所区别,而是体现在其他的关键因素。
他说,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吸引FDI的激励方面,更加重视吸引对特定部门或地区的投资,而不是着眼于资金来源区别对待。主要目标的重要性顺序,一是具体部门。最为显著的是高技术和高附加值制造业,如电子和软件,其次是现代基础设施以及一些公司的地区总部;二是特定地区。特别是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失业率高于国内平均水平的地区;三是出口。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出口;然后是R&D、劳动力培训以及创造工作机会。
就激励手段,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一份报告说,使用激励措施吸引FDI的国际性竞争逐渐扩散,且越来越激烈,一个国家内各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尤其激烈,乃至演变成恶性竞争。
葛顺奇说,恶性竞争消耗了大量的资源,让渡了更多的国家利益,导致了更恶劣的后果。
UNCTAD的报告说,“为了不至于陷入无限制的恶性竞争,需要在实施FDI激励政策时,保证激励措施的使用和投资促进活动之间的适当平衡。”
首先应当减少限制。目前,所有国家在原则上都允许FDI。同时,没有一个国家对所有的投资进入不加限制。但是,随着大多数国家在私有化进程中,逐步开放一些传统上不对外开放的行业,对FDI的限制已大大减少。
其次是提高待遇标准。目前,许多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协定都规定:FDI进入东道国后,可以享受非歧视待遇和国民待遇,诸如适当的程序和公平、平等待遇的原则。东道国(包括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正在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法律保护和商业风险以外的保证。
“FDI自由化政策确实是大势所趋,而且尽管仍存在着大量的、相当大的差异,但各国的规则和政策有趋同之势。”这份报告说。
内外企业差别待遇不可能一并了之
有报道称,财政部有关官员,在公开场合已经透露了两税合并的框架思路:
统一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基本工资实行税前据实扣除,不再实行计税工资的做法;统一税收优惠,形成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新格局;对高新技术企业,不论在什么地方,都实行15%的税率。西部地区继续实行15%的所得税区域优惠;统一税率,范围估计在25-28%的区间内,该税率和国际上和周边国家的平均水平相比,属中等偏低。
“并税应当以不产生大幅度社会震荡为原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桑百川说。
总体上要更好地贯彻投资的产业导向和区域导向,发挥税收在这两方面调节作用。具体而言,一是不能影响财政收入;二是不能影响外商投资积极性;三是照顾企业承受能力。
另有专家表示,企业所得税并轨原则是:体现内、外资企业平等原则;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借鉴国际经验适当调整税率,拓宽税基,贯彻效率优先、相对公平的原则;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尽量减缓不良影响,逐步过渡,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商务部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马宇则不同意就事论事。“就并税谈并税没有意义,也解决不了问题。”他说,“应当从制度层面思考并税问题。”
马宇认为,正确的顺序是,先完善市场机制,再取消内外资企业税收差别。“大量国有企业依然垂而不死,政企仍然没有充分分开,对内外资企业的差别待遇在更广泛的领域大量存在,这种情况下,谈什么并税!”
即使并税,马宇也不同意目前财政部透露的这种折中方案。他坚持认为应当“低并”,即将国内企业税负标准降至目前外企的标准。
“税率究竟多少合适,既要参照国际做法,也要结合中国国情。中国国情是什么?资本在国家手里还不如在企业手里更能发挥效益,为了让资本收益最大化,尽可能地让利于企业才是正确之举。”马宇说。
有报道称,就并税问题,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曾就政策稳定性问题反驳跨国公司说:“你不知道什么叫‘主权国家’?只要是经过了法定程序,税法任何时候都是可以变的。”
但马宇分析说,无论“高并”还是折中,外资企业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而中国政府也必须考虑尽量减缓这种影响,保持政策的延续性。“肯定会提出过渡期方案。”
“但根据以往类似经验,这样一来,问题就复杂化了。”马宇说。
合并税制会有什么影响
马宇按着他的“低并”思路认为,总体上降低税率不会影响国家税收收入。“过高的税率必然导致过多的偷漏税。比如目前企业的名义增值税是17%,实际征收的只有7%。如果降到12%,甚至可能征到8%或者10%。而且企业在低税收中得到了更好发展,税基也会扩大。再说,所得税在总体税收盘子中,只占一小部分,不会影响大局。”
“无论怎么并,肯定是一次利益的调整,势必牵扯出一些矛盾。”桑百川说。
桑百川认为,如果是低并,国家税收究竟会受到什么影响还不好预料;如果是折中或高并,跨国公司享受的优惠幅度肯定会降低,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外资流入,但这种现象只会零星出现。因为从总体上,跨国公司尤其是大型跨国公司对优惠政策并不太敏感,这些公司更看重的是投资国宏观经济增长态势、企业运营综合成本、竞争环境、市场规模,最后才看税负水平。
“税负影响利润的分配,而前面那些因素则影响利润的产生,自然更为重要。”桑百川说。
葛顺奇说,即使对跨国公司投资激励有所变化,其影响程度也要具体分析。
据葛顺奇介绍,曾有专家以加勒比地区17国的103家美国企业为样本,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投资者对投资激励政策的反应取决于6个与投资者相关的变量:外资企业的市场导向,即外资企业产品服务的目标市场是东道国市场,还是国际市场;外资企业的投资阶段,即外来投资是初次进入东道国,还是再投资;投资企业的投资规模:大项目还是小项目;东道国的其他投资环境;外资企业的行业特征,是制造业还是服务业;外资企业的所处年份。
结论进一步表明,出口导向型外资企业对减免税收,包括减免关税,特别感兴趣;占领东道国市场的外资企业则对进口保护措施,如关税和配额保护感兴趣;制造业外资企业对现金赠与等激励措施的反应大于服务行业的外资企业;大型外资企业通常更倾向于根据项目规模作弹性调整的激励政策,而小企业则对免税期颇为看重;初始投资企业对于可以降低初始投资成本的进口关税减让最为动心,而再投资或购并现存企业的外资则对税收优惠、加速折旧措施颇为敏感。
UNCTAD还曾公布过一项对发展中国家外资激励政策效果的专项调查报告,被调查的100个国家中,80个国家为引进外资降低了标准税率,66个国家提供了免税期,60个国家减少进口税,还有的国家实行加速折旧、再投资补贴、降低社会保险等措施。
这项报告说,提供激励措施并不是影响跨国公司FDI区位决策的主要决定性因素,在决定直接投资地点时,外国投资者首先考虑的是东道国的政治、经济形势是否稳定,其有关外国投资的法规是否完善,其次是东道国的市场规模与发展前景、生产成本、工人技术水平及基础设施状况。只有当这些因素都具备的时候,激励措施才对投资者的投资意向产生影响。
“大型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往往是战略性投资,税率的改变只会影响其局部利润,但不会影响其长远投资战略。真正能影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