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材生产企业,帐面反映全年有建材销售收入100万元,装璜业务收入100万元,另有销售建材同时提供装璜收入共计200万元(即混合销售),请问该部分混合销售是征增值税还是营业税?遇上这样的问题,由于归属不清,而增值税与营业税又分别归属国、地税征收,就可能形成矛盾。
财税字【1994】第026号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可见混合销售是征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关键在于确定年度内货物销售额及非应税劳务的比例是否超过50%。
但是具体操作却有困难:由于企业混合销售部分往往是合并计价,并不能准确划分出货物销售额是多少,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多少。而混合销售部分是应计入货物销售额还是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来计算比例;还是应将混合销售部分划分为货物与劳务,分别计入货物销售额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来计算比例,并无明确规定。划分不同就有可能决定了该部分混合销售应征收税种的不同。
虽然说一般情况下,企业的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都相差较大,不必计较混合销售部分该怎么算,但若是遇上本文开头这一类企业,全年的货物销售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相差不大,就难以决断了。甚至有的企业会有意利用这一点对价格任意调整,以达到少纳税款的目的。
为解决上述可能存在矛盾,笔者认为:应将混合销售部分划分为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货物销售额即以所用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将剩余部分作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然后再计算各自所占比例来确定混合销售部分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这样计算比较公允。建议上级有关部门能对年度内货物销售额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便确定混合销售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