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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股票期权的税收问题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一些大公司对职工采取了股权激励机制,其中富有成效的是授予职工股票期权,这已成为现代公司重要的分配机制之一。起初,股票期权限于以总裁为首的少数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后来逐渐扩展到普通员工,其收益占薪酬收入的比重不断攀升。有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股票期权收益占其全部收入的90%以上。对此,大多数国家都在税收上采取了相应的征税办法,有成功经验,也有明显的漏洞和不足,这些都值得我们很好地借鉴和研究。
  “股票期权”是企业给予职工的一种权利。职工可以凭此权利在约定的期间以固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企业股票或本企业拥有的其他企业股票。
  l.授权。即对雇员承诺工作多少年以后,可以拥有按现在股价购买本公司若干股票期权,也即许愿式的授权。在这个阶段,雇员只是得到一项到期可购入若干股票的承诺,并不真正拥有股票。如果该雇员没有工作到规定年数,则该项授权承诺也就作废了。
  2.行权。即雇员达到了工作年数,可行使按雇主承诺的股票数量和股价购入股票。如果股价下跌,低于承诺时的股价,雇员可以放弃购入该项股票的期权。
  3.转让。雇员购入股票以后,可以立即出售该股票,也可以留待以后股价合适时再进行股票转让。
  也有的股票期权是雇员既不购买股票,也不直接转让股票,只是得到承诺工作多少年以后,可以获得若干股票的转让收益。
  股票期权是分配制度的一项创升,具有两个方面的激励作用,即报酬激励和股权激励。在股票期权机制下,职工利益与企业经营效益可以紧密地结合起来。企业经营得好坏,既关系到股东利益,又关系到职工利益,从而形成利益共同体。这种股权利益驱动职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努力提高企业经营业绩。这有利于企业整合人力资源,稳定职工队伍,特别是稳定工作出色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避免单纯的工资加奖金的薪酬体系所容易形成的急功近利、短期行为,从而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
  对解决股票期权所涉及的税收问题,历来就有多种不同的见解,而各国所采取的做法也有较大不同。一般做法是,在授权、行权、转让诸层次中,选定一个或两个环节征税。具体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l.在授权时征税。荷兰、比利时、瑞士等国规定,在股权授予时征税。这些国家把授予职工期权视为给职工的实物工资福利进行征税。但也有的认为,期权只是认可购买股票的证明,本身并无实际价值,不可进行征税。其中,荷兰允许纳税人选择在授予时纳税或在行使时纳税。
  2.在行权时征税。大多数国家不在授予期权时征税,而在行使期权时征税。其税基是授权时股票价格与行权时实付价格之间的差额。在行权时征税的同时,一般在转让股票时仍要征税,即在两个环节上征税。如德国,对职工股票期权在行使期权时征税,其税基为授权时股票价格与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职工在转让时获得的股票出售收益,另按资本利得征税。
  3.在股票转让时征税。有些国家不在行使期权时征税,而推迟至股票出售时征税,并对股票出售收益按资本利得征税,不按一般所得适用累进税征税。例如,美国对职工股票期权的授权和行权都不征税,而在股票销售时征税,税基为行权价与股票售价的差额。行权后持股票满1年的,其销售收益按资本利得征税,税率为28%。
  以色列规定,持有期权股票达到24个月的,其转让股票收益,按资本利得征税;没有达到24个月的,其股票转让收益,按普通所得征税。
  从上述征税办法可以看出:l.对股票期权不论是在授权时征税,还是在行权时征税,都必然要在股票转让时征税,除仅在股票出售时征税以外,一般都是在两个环节征税。
  2.企业授予职工股票期权或职工行使股票期权,其收益一般都视为职工因工作年限和业绩而取得的薪酬所得。但转让期权股票的收益,大都视为资本利得或在限定条件情况下视为资本利得,并征资本利得税。
  跨国公司集团的母公司实施对职员授予股票期权的机制,也往往适用于国外子公司的职员。对此,国际上通常注重两点:
  l.母公司为国外子公司职员实行股票期权制度,是给国外子公司提供一种分配机制,要依循转让定价税制的有关规定。如有不按独立企业公平作价原则而影响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可以按转让定价税制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2.在国外接受股票期权而在本国行使期权,或者在本国接受股票期权而在国外行使期权,其所得的来源地均应以从事受雇活动的所在地为准。但在涉及多国的情况下,国家间重复征税和争议以及征管漏洞都会不时发生。
  在我国,企业职工的薪酬主要有“工资+奖金”和年薪制两种形式,虽然注重了与企业效益挂钩,但缺乏财富效应,长期激励效果不明显。但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已有越来越多的企业把股权激励列为吸收人才和稳定人才的一项机制。从去年开始,我国对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试点,并且在不断地充实完善对股票期权的实施办法。近几年所采取的做法,主要是向职工发放认股权证,承诺职工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数或满足其他条件,可凭该认股权证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低于当期股票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认购企业股票;或者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的职工,按当期市场价格的一定折价转让本企业持有的其他公司(包括外国公司)的股票。这一做法实际上是授予职工一定数量的股票期权,职工只有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才能行使该项权利。在税收上,我国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相同,对职工股票期权采取了在行权和转让两个环节征税。但是现行的许多做法不够规范,亟须借鉴国际税收经验,完善我国对职工股票期权的税收法规制度。
  l.在税收上要有利于促进职工股票期权制度的发展。可以考虑采取类似美国的做法,把对股票期权的征税,全部推迟到股票转让环节。
  2.要合理界定所得来源地,既要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又要尽可能的避免重复征税。可以考虑以劳务发生地为股票期权所得的来源地,以有利于吸引外资和我国企业进军海外市场。
  3.要密切注视和观察对职工股票期权跨国征税的动态发展,以利于应对和强化税制措施,并注重国家间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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