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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中核算带来征管难题

   
  
  企业集中核算带来的征管问题
  出于合理调配资金,减少筹资成本,加快资金周转,提高经营效益的需要,许多大型企业集团开始实行财务集中核算。
  实行财务集中核算,方便了总公司的资金调拨和对分支机构的资金监控,有利于改善企业的财务管理,但是,这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问题。
  1.税务机关对财务完全集中管理的企业的分公司难以监控。由于分公司财务全部集中到了总公司,分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不能看到反映其真实经营状况的会计凭证,无法对其生产经营进行有效的日常监控。
  2.税务机关对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管理,以及汇算清缴工作难度增大。所得税汇缴成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只能就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当地分公司发生的业务无法实地落实,因此监管工作无法落到实处。分公司每个申报期入库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只能以总公司划给各分公司的数据为准,分公司的申报没有实际意义。
  3.税务机关对财务集中管理的企业税前扣除项目无法实地核实。财务集中管理的企业,多采用预拨资金制进行核算,由总公司统一核定个人费用、公共费用,各分公司在费用定额内使用,月底到总公司报销;对大额费用或偶然支出,由总公司直接安排。以工商银行系统为例,市行对县行的工资、日常水电等办公费用,采取预拨资金结算,对营业网点的装修则由市行财务处直接进行预算,生活服务中心直接安排人员维修,维修结束后,由市行财务处直接结算。因此,采取这种核算方式,县级单位账务无法反映本单位的装修情况,县级单位申报的税前扣除项目没有相关资料可供核实。
  4.实行集中核算的总公司,分配给各分公司的税金带有随意性。随着会计电算化进程的加快,各分公司的收入均集中在总公司进行核算,月底由总公司财务人员根据各分公司的收入进行划拨,这样操作容易导致申报不真实。
  5.企业可能调剂本期各单位实现的增值税。实行财务集中核算的大型企业集团,主要缴纳增值税。如果各分公司生产经营相同或近似产品,分公司之间进项税就可以相互调节,收入也可以进行相互调剂。如果各分公司的生产或经营区域在一起,所共同负担或拥有的费用难以划分。例如,生产用的水电费所取得的发票,是以集团公司名义取得的,分摊方式和数额是企业自行制定的,带有随意性,企业对实现的税款可进行调节。
  如何增强对财务集中核算企业的征管
  1.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加强对集中核算企业的日常监控。主管税务机关对总公司全部业务进行监控和管理,重点是对企业实现的税款,通过纳税评估等手段进行有效控管。对无财务处理的分公司,税务机关要对其业务范围进行监管。主管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税务机关,要对集中核算企业实行专项管理,建立规范的征管信息交流制度,形成监管合力。
  2.改革集中核算企业应纳税款入库方式。对改变入库地点不影响地方收入的中央级收入,可集中在总公司直接入库,不必再分配到各分公司缴纳。
  3.税务机关应该要求总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由于财务信息电算化的高度集中,企业的核算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分公司的税前扣除项目无法进行申报,因此,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应该改由总公司直接进行。
  4.充分利用纳税评估等手段,了解企业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税务机关应充分了解此类企业的资产规模、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企业改制等情况,重点掌握好企业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产品种类、规格,以及生产经营、财务收支、成本核算、纳税情况及资金运作等状况。一方面,掌握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或资金往来,防止企业在月末调节销售收入或进项税额;另一方面,掌握关联企业之间产生的共同费用,防止企业人为地分摊共同费用,影响当期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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