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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农业税的冷思考

  今年的4月份浙江、北京等省市率先宣布免征农业税。 
  我国这次取消农业税的举措,是不是意味着农村税收制度变革的方向是“农民零税收”,这个问题我们有理由表示疑虑! 

税收概念再议 
  税收的概念目前存在着“购买服务说”与“聚集调节说”两个流派。 
  购买服务说是在资本主义国家公共财政理论框架之下产生的税收概念。它的主要意思指:税收是纳税人为了购买政府的公共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聚集调节说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遵循马克思财政理论框架之下产生的税收概念。它的主要意思是指:税收是国家聚集财富、调节贫富的手段。 
  其实,无论“购买服务说”还是“聚集调节说”,只要一个人生活在这个国家,这个人就对这个国家存在天然的责任或者说义务。 
  税收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表达一个人对他所在的国家承担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应该说,税收的基本功能是公民对国家责任的具体体现,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应当说只是它的辅助功能。 
  我国自建国以来至改革开放前.实行的是完全的计划经济,公民对国家的责任承担方式没有用税收的方式来体现,而是用自己的劳动任务完成的好坏来体现。只要公民按照国家的计划,按时保质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就完成了他作为公民对国家的责任。在那个时候,农民是通过上交“公粮”的形式,承担着自己对国家的责任。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开始用税收来分配社会物质财富、用税收来体现公民对国家的责任。 
  现在,我们的政府决定五年以后取消农业税。这就意味着占我们国家50%以上的劳动人口——专门从事农业生产、依赖农业收入的农民,五年以后不用向国家缴纳任何税收。(现阶段的税收法规对农民的农业收入只征农业税)。 
  但是取消农业税以后,2600年悠久的中华文化培育出来的农民纳税意识,必然将毁灭,这个损失应该说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1994年税改以来,我们国家每年都在4月组织为时一个月的税法宣传,希望通过它来培育和增强全社会公民的纳税意识。所以,从税收的基本功能与公民的责任意识这个角度看,取消农业税后.应当有其它更合理的形式来体现这样庞大农民群体对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农民的贫穷是否因为税负太重 
  目前,人们产生农业税税负太重的感性认识,主要来自于农民现在实际缴纳的农业税与实际收入对比,无论从绝对额上说,还是相对比率上来说都显得比较重。 
  但是,从我国目前实行的农业税制度来说,农业税制度的设计不应该让人们感觉到农业税“不堪重负”。 
  我国农业税的设立是于1958年6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69次常务委员会通过,同日国家主席签发颁布实施并开征的。 
  该条例规定的农业税全国平均税率是15.5%,计税的依据是“常年产量”。并规定“常年产量评定以后、在五年以内,因勤劳耕作、改善经营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提高:因怠于耕作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降低。” 
  众所周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在农业的实际单位亩产和1958年相比,成着倍的增长,但国家规定计税依据的“常年产量”,自58年至今40多年基本上并没有进行大规模的调整。 
  税率没有增长,计税依据的“常年产量”也基本没有调整。按说农业税的税负应该随着实际单位亩产的增加而逐年降低。据有关资料显示,由于计税“常年产量”长期基本上没有调整,农业税的实际税率全国平均水平是2.5%,比1958年开征农业税时确立的15.5%下降了13个百分点。 
  但是,是什么原因让农民感觉农业税“不堪重负”呢? 
  首当其冲的原因应是“剪刀差”。 
  众所周知,税收是社会物质财富的第二次分配。市场交换才是社会物质财富的第一次分配。当工农产品在市场进行交换的时候,如果工农产品是通过不等价完成的交换,农产品的价格被低估,那么农民贫困则是必然的结果。而这种现象就是“剪刀差”。 
  农业税是按农产品实物进行折算的,如果农产品的价格长期被低估,那么,税收自然就显出它的负担性。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完全可以得出结论:增收才是农民脱离贫困的根本出路。农民增收的途径之一是缩小“剪刀差”。 
  如果政府不想办法最大限度地缩小“剪刀差”,那么,即使让农民成为“无税群体”甚至让农民成为“补贴群体”,农民得到的利益和实惠也是短暂的,从根本上说,解决不了农民贫困的问题。因为,工农产品交换时的“剪刀差”,还是会把国家通过“免税”、“补贴”等形式让利给农民的实惠“剪掉”。今年3月份的人大宣布取消农业税,4月媒体就报道湖南、安徽等地农资涨价,就是明证。 
  从税收与贫困的关系角度说:税收不是贫困的根本原因。也许在某个区域、某个时期、某一群体的税收负担,确实占他们实际收入的比率很大,那也只能是税收执行过程中出了偏差,并不是税收本身造成纳税人的贫困。 
  我国的农业税应当就是这个情况,法定的税率和计税基数并不高,但是却让纳税人感觉“不堪重负”,这只能说明.在农业税征收过程中出了问题,而不能说明农业税本身有问题。 

开征农业个人所得税 
  国家存在和运行的物质基础是税收.生活在这个国家的每一个公民对国家的存在和运行都肩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个责任是通过税收来体现的。 
  公民纳不纳税是体现他对国家承担不承担责任的问题,公民纳税多少只体现公民能力大小的问题。应该说,贫穷不是免除国家责任(税收)的理由,贫穷只能成为减少承担国家责任(税收)的理由。 
  整体上说,我国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是贫困的,但是从结构和区域上分析,专业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并非都贫困。一刀切地对所有农民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必然在农民之间又要造成新的不公平。因为对于一个年收入仅3000元的农村家庭来说,免除300元的农业税,对这个农户家庭解决温饱问题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一个年收入30万元的农业承包户来说,本身就不存在温饱问题。免税得到的好处,是不是再投入到农业中,这是他的自主权,别人是无法干涉的。那么国家免税的初衷是否能够实现则不言而喻。 
  既然,我们政府已经宣布取消农业税,那么,同时应当及时开征农业个人所得税。在“剪刀差”问题没有有效解决之前,可以采取较低的税率和较高的起征点。 
  农业税率多低算低,起征点多高算高.这或许是我们下一步要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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