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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储蓄:被征管遗忘的角落.


  我国于1999年11月1日,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以鼓励投资和消费,扩大内需,刺激经济发展。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以来,利息税收逐年增长。但是,在利息税实际征管工作中,税务机关征管不严,储蓄机构(扣缴义务人)和有关部门帮助纳税人规避缴纳利息税,导致税收流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利息税的宏观调控作用,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利息税属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征税范围,具有税源零星分散,税款由储蓄机构扣缴,税收政策性强等特点。当前,在利息税征管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教育储蓄成为利息税流失的漏洞。一些金融机构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把教育储蓄可以享受免征利息税的优惠政策,作为揽储的工具,为储户办理虚假教育储蓄,帮助纳税人规避缴纳利息税。
  根据有关规定,教育储蓄的种类为零存整取或定期储蓄,每月存入固定存额,并实行总额控制,最高不超过两万元。教育储蓄到期支取时,凭储户存折和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或即将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证明,方可享受整存整取优惠利率和免征利息税照顾,而且每份证明只可享受一次优惠。
  但金融机构在实际办理过程中,教育储蓄多为一次性存入的一年期整存整取储蓄,而且凭一张证明单开具多份两万元的存单。二是到期支取的证明单不符合规定,多以白纸或便笺书写,然后加盖中小学校的公章。
  2.利息税征管严重弱化。一是税务机关重企业所得税征管,轻利息税征管。其具体表现为:征管力量不足,缺乏必要的跟踪监控;收入台账登记不及时,税源分析和预测不全面;税务机关与扣缴义务人联系少,致使利息税扣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各级稽查部门在制订稽查计划和选案时,利息税成为“被遗忘的角落”。二是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导致对扣缴义务人的违章行为处罚不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遏制和打击。
  3.现行教育储蓄免税政策存在缺陷。根据有关规定,中国工商银行为开办教育储蓄的指定银行,存期分为三年、六年两种,属零存整取储蓄。目前,各商业银行均开办了教育储蓄,有存期一年、三年、六年等多种,部分银行整存整取也享受教育储蓄免税待遇。这主要是由于现行税收政策对教育储蓄的界定定义模糊,为扣缴义务人、学校共同协助纳税人规避缴纳利息税,提供了可乘之机。
  因储蓄机构应扣未扣而导致利息税流失的问题,对其性质如何认定,目前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这只能视同避税对待,须通过加强征管的方法来解决。那么,应该如何加强利息税征管呢?
  ———将利息税纳入计划考核,强化预算约束。上级税务机关在分解下达年度税收计划任务时,应将利息税纳入收入计划总目标,实行目标考核;同时实行单项计划,单项进行考核。
  ———加强和改善利息税征管。各地税务机关应不断创新利息税征管的方式方法,变被动征管为主动征管,变事后检查为事前事中监控。扣缴义务人必须将享受免税待遇的惟一证据———“证明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储户利息实行免税。或者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即扣缴义务人在给储户结付利息时一律先行征税,然后由储户将“证明单”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据实退税。
  ———尽快完善现行利息税政策,增强利息税征管的可操作性。有关部门应对教育储蓄作出统一的规定,例如,明确教育储蓄的定义,明确承办教育储蓄的指定单位,明确“证明单”管理的有关要求等,以方便税务机关实际征管操作。同时,实行税银联网,通过信息共享,加强对利息税的有效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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