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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培育税源8

   
  
  正确理解培育税源,必须建立在对培育税源、引进税源、涵养税源三者概念辨析的基础上。引进税源侧重于提供优惠的投资环境和市场条件来吸引外部投资。如果资本来源于境外则是一种“注入式的税源引进”;如果资本来源于境内则不过是一种“调整式的税源引进”。涵养税源是指针对现存的企业或市场,以优惠的政策待遇,如税收减免、延期纳税等,实现生产规模的维持或扩大,增强经济和税收发展的后劲。培育税源则是指从地方自然禀赋出发,以区域经济发展为依托,以经济发展和税收增长为取向,通过“资源—财源—税源”的转变而实现的税源生产和再生产。比较三者的关系,虽然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区域内税收的增长,但是其增长的时间、空间、基础、方式、效果等都有着显著的不同。而培育税源相对于引进税源和涵养税源来说,它是一种以自身禀赋为依托、以经济发展和税收增长为取向的内生性的税收流量、存量的双重增长。因此,它理所当然地成为各级政府和税务部门税源建设工作的首要选择。
  当前,对培育税源的认识存在着诸多误区,归纳起来有四个方面。
  误区之一:把培育税源等同于擅自减免税收,吸引外部投资。一些地方在引资过程中,并不注重外来资金投入的方向、效果,以及是否符合本地区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等,片面追求资本流入量,争相给予各种优惠待遇,导致区域间的税收竞争,使正常流动的资本成为一种“紧俏商品”,流入到那些能给予它更多优惠的区域。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千方百计滥用政策优惠,甚至不惜以私自减免税收为诱饵,干预税务部门的征税行为。使原本为经济服务的税源引进,演变成一场名副其实的税源“争夺战”,导致税收的大面积流失。
  误区之二:把培育税源等同于“放水养鱼”,应收不收或少收。当然,在论及“生财”之道时,不能够“竭泽而渔”、“杀鸡取卵”,主张以适当的税负水平维持企业再生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是对的,这也是著名的“拉弗曲线”所揭示的道理。然而,实际中,一些人却将其片面地总结为“放水养鱼”,要求税务部门在一定时期内向企业少征税,以期在未来能够多缴税。在一些落后地区和老工业基地,面对经济发展的困难和企业的大面积亏损,为了保护其龙头企业和具有象征意义的老国有企业,他们不是依靠加强企业管理、转换经营模式、加快结构调整等来练好“基本功”,而是从国家税收上打主意,要求减免税收,维持企业的生存。在发达地区,税源相对充裕,税款征收也较为容易,一些税务部门在已完成当期任务的情况下,故意应收不收或应收少收,以期为将来争得一个较小的任务基数,完成税收任务,也美其名曰“放水养鱼”。
  误区之三:把培育税源等同于参与企业经营管理。1994年税制改革后,一些地方先后转变了依靠税收优惠减免等培育税源的传统模式,转而另辟蹊径。其中,用得最多的税源培育方式是税务部门利用自身优势为企业出谋划策、争取税收优惠、提供相关信息等,有的还主张直接参与企业的内部管理和经济核算、经营决策和企业组合,为企业争取贷款、为企业的商品打开销路……不一而足。客观上讲,税务部门的某些建议在一定程度上的确给企业带来了利润与效益,也带动了税收的增加,使这种培源方式极具迷惑性。但是,由于税务部门毕竟是政府部门,难以和企业一起承受经营决策失误的风险,也会造成不公平竞争,这种局部、短视的行为显然是不可取的。
  误区之四:偏重税源的培育,忽视自身的管理与服务。在“培源增收”战略的指导下,不少税务机关热衷于为企业出谋划策,似乎只要是带“税”字就理应是税务部门的职责,税务部门就应当管。但在实际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区域经济的发展、外资的引进、税源的培育及规划等,税务部门的职责是有限的。它只能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发挥作用,为企业提供更好的纳税服务,降低征纳成本,如当企业适用于减免税条件时,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其实行一定程度的减免。它更多地需要依赖于当地政府的管理水平、行政效率和经济发展的战略与规划等“软环境”。在一些税务部门越俎代庖的同时,对于属于税务机关职责所在的税源监控与管理、税收的征管、为纳税人的服务方面却做得仍然不够,或仍限于表面文章,导致“越位”与“缺位”并存。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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