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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富济贫”还是“杀贫济富”?负利率时代质疑利息税



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作用在利息税上并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存款者在负利率的状况下更遭受了净损失

《财经》记者 赵小剑/文

 “为什么利息还要上税呢?我们打工本身就赚不了几个钱,存在银行得些利息,还要交税?”从湖北来北京打工的赵玉琴对记者抱怨,“有钱人对利息可能不在乎,可我们在乎啊!” 

赵玉琴今年39岁,有一个八岁的儿子。她的丈夫在北京卖菜,她自己则做小时工,一个月有七八百元的收入。夫妻俩一个月一千多元的收入,日子过得紧巴巴的。

当她把好不容易攒下的1000元定期存款取出时,发现利息并没有自己期望的那么多。银行工作人员向她解释,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每位存款人都需要将存款利息的20%作为利息税上交。赵玉琴不解,也不满。

类似赵玉琴这样对利息税不满的人,在中国的中低收入者不在少数。他们不知为何利息要交税;他们更不知道,目前在真实利率为负值的时候,仍然在为利息“负收入”纳税。

何为利息税? 

利息税的全称是“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主要指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利息税在中国不是新名词。早在1950年,政府就颁布了《利息所得税条例》,规定对存款利息要征收所得税。但当时国家实施低工资制度,人们的收入差距也很小,因而在1959年停征了存款利息所得税。

世易时移。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和1993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再次把利息所得列为征税项目。但是针对当时个人储蓄存款数额较小、同时物资供应比较紧张的情况,对储蓄利息所得又作出了免税的规定。因此,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尽管税收法规中规定储蓄利息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但一直没有对这项个人所得征收过个人所得税。

中国真正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是从1999年开始的。根据国务院第272号令,《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利息税确定的税率为20%。利息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为每次取得的利息全额乘以税率。

恢复征收利息税的背景,是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经济出现了通货紧缩,投资不足,消费不旺。自1997年10月以来,价格总水平持续下降,全国商品零售物价总水平下降已持续了23个月。由于缺乏新的消费热点,居民对未来支出增加的预期增强,消费颇为疲软。同时,在决策层连续七次降低银行利息并采取一系列积极的财政政策后,储蓄存款余额依然持续增长,截止到1999年6月底,城乡储蓄存款余额已达59174亿元之巨。

恢复征收利息所得税并不容易,这涉及法律的修改。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结果是取消原有《个人所得税法》中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的规定,利息所得税才得以恢复征收。

“当时之所以恢复开征利息税,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刺激居民消费和个人投资,扩大内需。”一位参与政策制定的专家对记者回忆说:“当时就有专家提出过反对意见,主要认为银行存款是中国普通百姓单一的理财习惯,富人可能投资,而老百姓只愿意把自己的血汗钱存进银行,再对利息征税并不合理。”

但无论如何,征收利息税的收入还是让政府颇为鼓舞的。2000年前10个月的利息税收入已达120.5亿元,2000年全年共计征收利息税150亿元人民币;而2002年全年1211.07亿元个人所得税中,利息税为300.66亿元,占了几乎四分之一。

所得税还是“所失税”?

在征收利息税五年之后,一个引人关注的现象日渐浮出水面。

与1999年相比,目前中国的宏观经济背景已经发生了反向的变化,出现了明显的通货膨胀。据国家统计局不久前公布的数据,2004年9月的通货膨胀率为(以CPI为主要指标)5.2%,8月的通货膨胀率更高达5.3%,是连续七年来的最高水平。10月CPI指数略有下降,为4.3%。据研究宏观经济的专家估计,当前的通货膨胀率应在4%左右。

中央决策层对通货膨胀的情况更是洞若观火。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利率调整,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并放宽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98%提高到2.25%,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31%提高到5.58%,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利率也相应调整,中长期上调幅度大于短期。这表明,决策层已经认为,未来一段时间的中国经济仍将在通货膨胀的状况下运行。

 至少对储户来说,目前是一个“负利时代”;所谓“负利率”,指的是真实利率水平为负值,也就是说名义利率减去名义通货膨胀率后为负值。简言之,如果把钱存在银行里,得到的利息还不足以弥补通货膨胀所带来的损失。以目前2.25%的一年期存款利率和4%的通胀率计算,现在的负利率水平为1.75%。

“在负利率时代还收利息税,更是没有道理。”这是许多通晓宏观经济的专业人士对于利息税更深层次的质疑和指责。

世界银行高级金融专家王君接受《财经》采访指出,负利率既是一种狭义的通货膨胀税,也可以看作是中央银行通过负利率向存款人征收铸币税,它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通过发行货币和征收存款准备金而实现的铸币税,因此具有非常强大的宏观经济效益。目前在中国,大量支出都是靠中央银行直接发行基础货币和征收铸币税实现的,比如解救券商、向问题金融机构注资等等。利息所得税进入国家财政系统,负利率带来的铸币税实际上是国家通过货币系统进行隐性征税。在存款利率为负和利息所得税并存的情况下,存款人实际上是被双重征税。

“存款者在这个过程中遭遇了负收入。”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宋国青不久前在《财经》撰文调侃道:“但是政府不理睬通货膨胀,还要对利息征税,并且叫做‘所得税’,活生生将人家的赔钱故事说成挣钱故事。”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税收专家认为,“征收利息税,对刺激消费的作用并不大。”他对《财经》进一步解释,越是富裕的人投资增值的渠道就越多,或者买房买车买股票,或者送子女到国外读书,或者将大笔资产转移到海外;即使不交利息税,这些人也不愿意把太多的钱存进中国的银行。

相反,穷人越穷,对预期的收入越感悲观,越不敢拿积蓄去冒险直接投资。所以,不论利息税多高,他们也不愿把这些救命钱用于日常消费。因此,中下层百姓家庭就成为利息税的主要征收对象。

“杀富济贫”还是“杀贫济富”?

专家们普遍认为,税收作为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主要工具之一,在利息税上并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部分专家认为,利息税应该取消。

2003年10月,商务部亦曾根据当年国内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上涨现实和趋势,提出取消征收利息税、提高个人收入所得税起征点的建议。

另有专家认为,即使征利息税,也不应按照单一税率,而该采取累进税制。

所谓“累进税制”,简单地说就是收入越高,税率越高。这意味着富人以更多的税赋标准纳税,穷人则以低税赋标准纳税。

累进税制是很多西方国家在征收个人所得税中的惯例做法。以德国为例,其利息税为30%,但主要针对高收入人群。如果单身者个人存款利息低于6100马克、已婚者低于1.22万马克,就可在存款时填写一张表格,由银行代为申请免征利息税。

但是,税务专家、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认为,目前在中国,这种累进制的利息税很难实现,其中的关键在于存款实名质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

在刘桓看来,尽管中国现在的存款叫“储蓄实名制”,其实应该称为“记名制”。“存款的确需要身份证,但是我可以用我的身份证替你代存代取。这样,你的存款和我的存款就没有实质区别了,买个身份证不就行了?”

刘桓说:“关键的问题在于银行、税务系统并没有和户籍管理系统联网,无法像美国的社会保险号制度(social security number),个人真实的财务信息可以通过联网进行查寻,所以存款以及财产的实名质在中国是有名无实。”

当然问题未必如此简单。“仅仅因为整个社会金融系统的信息化程度不高,便导致不能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存款实名制吗?”另一不愿透露姓名的税务专家不以为然。“在技术操作上并不是非常困难,像防止企业偷逃税款的‘金税工程’,不是很成功吗?关键是在各个利益集团的巨大压力下,政府有多大的决心去推进这个事情。”这位专家说。

更有观察家认为,反对取消利息税者并不在少数,“比如说股市就不欢迎取消利息税,因为投资者担心资金会从股市流向银行系统。”

无论如何,取消利息税都绝非易事。专家分析认为,第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是,因取消利息税造成的财政收入缺口由什么来补?第二,当年征收利息税是经全国人大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完成的,而如今要取消利息税,也势必要通过全国人大。经过修改法律的程序,这个过程不会太短。

(本文刊于《财经》2004年第24期,12月13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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