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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平:纳税自查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目的:通过此次讲座,掌握所得税法颁布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一系列的配套文件如何理解和贯彻执行;同时掌握汇算清缴的工作流程及需要注意的问题;掌握如何理解税收政策的精神以及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进行纳税申报包括税务稽查、自查以及接受税务检查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讲 收入总额的纳税调整


一、 确认时点的差异

1. 例如: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会计上:权责发生制;税法上:实施条例第18条、第19条、第20条规定,都按照合同约定的应收款日期确定。

例:租赁合同,租期三年,年租金100万元,租金在租赁开始日一次性收取300万元。递延收益按照权责发生制,申报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第一年,调增20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分别调减100万元。三年后,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零。

2. 商品销售收入:

会计准则五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人企业。 4、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所得税税法四个条件: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国税函【2008】875号

比较:税法不要求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所有权转移就行了。

3. 包装物押金逾期不退或超过一年不退,必须并入所得,调增所得,实际退还时,调减所得。


二、 确认金额的差异

(一)会计上不确认损益,税法确认所得

例:接受捐赠,无法支付的款项、债务重组利得

企业会计制度:均计入资本公积

会计准则:计入营业外收入

税法:确认应税所得

(二)会计上确认损益,税法不确认所得

1. 国税函【2009】375号: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上市公司从非流通股股东取得的对价,从非流通股股东取得的债务重组利得免征所得税。上市公司确认的营业外收入不征所得税,作纳税调减处理。

2. 国债利息

(三)分期(超过三年)销售大型设备,会计上按现值计量,税法分期确认。

例:设备制造商销售大型设备一台,价款500万元,分五年收回,每年末100万元。会计上作账认为,收入500万中含有利息,100万元为年金,应折算成现值,假设现值420万元。作账:

借:长期应收款 500万

贷:收入 420万

未确认的融资收益 80万

税法:每年确认收入100万元,第一年调减,以后调增。

(四)视同销售收入

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补充规定:国税函【2008】828号、国税发【2009】31号

注意:与其他税种视同销售规定的区别:



 工业产品自用或出租
 开发产品用于对外投资
 
企业所得税
 否
 是
 
个人所得税
 ——
 ——
 
增值税
 不一定
 ——
 
营业税
 
 否
 
土地增值税
 
 是
 


个人将外购房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值,以前不纳税,但是现在需要纳税,允许扣除的成本为没有评估前的历史成本。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视同销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方代收代缴。——国税发【2008】115号

投资、抵债、换取其它资产、用于对外捐赠,会计制度是不作收入的,要做纳税调整;而执行会计准则的单位本身是计入损益的,不需做调整。只有一种情况,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采取成本模式计量的情况下,会计制度的账务处理和会计准则是一样的。

视同销售收入也是计算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五)特殊规定:房地产企业未完工产品预售房款的纳税调整办法

按照国税发【2009】31号:

1. 将预收账款设置“未完工”“完工”两个二级科目核算

2. 所有收入都必须通过预收账款科目过度

3. 与预收账款对应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设置“待摊税金”核算,预收账款结算会计收入时,本科目要转入“税金及附加”。

4. 以下公式所称“计税成本”是指按照配比原则与计税收入对应的实际成本。

5. 若营业税及附加按5.5%提,土地增值税预缴按2%计征,合计7.5%;毛利率15%,则:

预收房款纳税调整额=(期末未完工产品预收款-期初预收款)*(15%-7.5%)+完工年度已完工未交付产品新增的预收账款*(15%-7.5%)+[(完工年度已完工未交付产品-完工前累计预收账款-对应的计税成本)-累计预收账款*(15%-7.5%)]-(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

房地产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会计利润+预收房款纳税调整额+其他纳税调整额-弥补亏损

为了简化处理: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期末预收账款-期初预收账款)*(15%-7.5%)+其他纳税调整-弥补亏损

(六)政策性搬迁收入的所得税处理

城市规划、政策性搬迁收入的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财企【2005】123号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企业所得税处理:国税函【2009】118号:

从搬迁的第二年起,五年内,将搬迁收入用于新建同类的固定资产、购置设备、安置职工等按照实际支出数(少于搬迁收入)免征所得税,五年后仍未用完的部分,不享受免税,固定资产可以扣除折旧。

纳税调整方法:将营业外收支科目的余额,从利润总额中剔除,第五年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搬迁收入+残值处置收入-残值计税成本-上述支出额,按照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再调增。

(七)不征税收入

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申请,经国务院批准,指明用途的财政拨款不征所得税,用不征税收入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不得扣除,五年内未划完的,剩余金额一次性并入所得征税。——财税【2008】151号、财税【2009】87号

1. 必须具有明文规定不征税(有“财税”字号)

2. 符合条件的财政拨款

3. 还必须具备87号文件三个条件:

(1)指明用途;

(2)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台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3)建立资金使用台帐。

(八)免税:税收优惠

(1) 国债利息

(2) 股息、红利

现金股利、股票股利

——国税函【2008】112号 税收双边协定

(3) 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在500万元以内,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国税函【2009】212号、财税【1999】273号

——国税发【2004】80号、国税函【2004】825号

技术转让须注意:

1) 必须是自然科学,不包括社会科学;

2) 技术须取得省科技厅的认定书;

3) 必须报税务局备案;

4) 如果与该技术转让有直接关系的专业人员服务,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统统免税;

自己开发的技术可加计扣除50%,扣除的年限是不低于10年。

例:无形资产原价100万元,已扣除三年45万元,转让收入1000万元,会计利润900万元。

技术转让所得=1000-105=895(万元)

纳税调减,500万元的部分免税,395万元除以2.

(4) 其他优惠:种植业、养殖业、基础公共设施……

(5) 核定征收的企业如何确定应纳税额?——国税函【2009】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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