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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芸:财产税开征能抑制贫富分化但不可夸大其作用

    我国的财产税与发达国家相比,设计比较欠缺,没有随着主体税种在上一轮税制改革时进行调整,已经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势在必行。但是,也必须看到,税收调节只是宏观调控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可夸大其作用。”近日,就人民网网友“leining”向强国论坛“E政广场”递交多份“E政案”,提出“解决贫富差距问题必须征收财产税”、“征收财产税是目前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唯一手段”等问题,财税专家、中国税务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丁芸接受了本网记者的采访。

  丁芸首先肯定了开征财产税对抑制贫富分化的作用。她在采访中表示,财产税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主要包括遗产税、赠予税和不动产税等,税基较宽,税源稳定,且税负不易转嫁,可以对遗产、赠予等行为获得的存量财产进行调节,因此,通过合理的设计,就可以起到富人多交税,而穷人不交或少交税,再通过社会保障等转移支付手段,实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

  不过,她也指出,税收不是万能的,只是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因此,绝对不能神化其的作用,将过多的责任和希望寄托在财产税上。

  她说,以不动产税为例,商品的价格本质是由供求决定的,税收只是诸多影响因素之一,所以,就算是不动产税的征税范围将住宅包括进来,甚至以后更进一步地开征统一的物业税,房价是否能降到普通群众可以接受的水平也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政府只有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设投入,从根本上增加住房供给,并在其它相关制度上进行配套的改革,才有可能使调控达到应有的效果,而与税收关系不大。

  同样的,在遗产税方面,尽管其对调节收入分配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也不能期望承担过多的责任。“因为贫富差距一定程度上是发展市场经济必然产生的结果,同时还有其它制度方面的漏洞等诸多因素共同造就。”

  丁芸坦承,目前的社会形势已经迫切要求财产税改革。一方面,当前贫富差距已经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十多年的住宅市场化也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尤其是部分投机者通过炒房进一步加剧了收入差距的扩大,同时把生活必需的住房价格推升到一个普通群众难以企及的高度,激化了社会矛盾。另一方面,法律上也承认居民住宅是私有财产,使财产税征收具备了一定的社会基础。“而上一轮税制改革时(1994年)未能启动,就是因为我国刚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上贫富差距较小,只有极少数人拥有大量财产,遗产税、赠予税没有太大的意义。”

  她同时向记者强调,尽管如此,要想立即开征财产税也还有一定困难。比如在不动产保有环节税收方面,首先是长期对个人住宅的免税,使纳税人纳税观念淡薄,可能形成一股很大阻力;其次,对住宅征相应的财产税,必须考虑到普通群众的承受能力;此外,房屋产权登记制度、物业价值评估体系、相关立法改革等等均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遗产税和赠予税的主要难点则集中在财产登记制度尚未健全,使得税源难以监控。

  “因此,我国财产税税制改革必须坚持渐进式改革的模式,有条不紊地逐步展开。”她最后向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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