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最新公布的审计结果表明,从去年至今,审计署对17个省(区、市)税源比较集中的35个地、市2002~2003年9月税收征管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结果发现被调查的788户企业2002年少缴税款133.85亿元,2003年1~9月少缴119亿元。而这些企业大多是"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管理相对较好"的重点税源大户,其中年纳税超百万元的企业占90%以上。读了这篇报道,笔者觉得有关部门虽发现了企业申报不实、骗取税收优惠等问题,但似乎疏忽了税收体制本身的原因。
众所周知,税收是国家运用行政权力,用强制、无偿、固定的方式向纳税人征收相关法定费用的行为,这既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体现,同时也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物质保证。足额地征收税费与缴纳税收是国家的权力也是相关纳税人的法定义务。但每个纳税人在主观与客观上是否能积极足额地依法纳税,不仅取决于纳税人自身的纳税意识,与社会制度架构也有一定的相互影响关系。当税收作为一种社会法定义务时,纳税人不仅会关心要交多少税,同时还会关心由于自已的纳税行为,能从社会得到多少与之有关的好处。也就是说,当纳税人在履行相关的纳税义务时,还会关心自已能享有多少相关的权利。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纳税与收税本身就是一种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的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关系,而决不仅仅只是一种单向的社会关系。联系到上述税收征管调查中发现的企业申报不实、骗取税收优惠等问题,如果我们能换个角度看,也就是如从纳税人的权利立场看,现有的行政服务(管理)是否也存在一定的缺陷?而这种缺陷本身是否也是导致企业逃(漏)税的原因之一?
履行义务与享受权利从来就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单向权利与单向义务是一种有缺陷的社会关系。所以用辩证的眼光看,出现上述逃税现象,有关部门就不能仅仅只从企业身上找原因,还要同时站在更高的社会层面,从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上找一下原因,看看是否自己在有关的行政服务上也存在着缺陷?因为从理论上讲,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就意味着购买了合格到位的行政服务(管理),这是与义务对称的纳税人权利。
笔者认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税收征管权力时,也要看看自身的义务(职责)是否也同时到位了?倘真能如此,一定可以改善目前税收征管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