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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机构

   税务检查机构是指具有税务检查职能,依法行使税务检查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税务机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从目前全国稽查机构设置看,国家税务总局、省、市、县级国税局、地税局均设置了稽查局,按照总局提出的机构设置专业化要求,即把原征管查全职能税务局的检查职能逐步分解给稽查局,使征收、管理、检查分离,取消征管查全职能机构,实施“一级稽查”,实现在信息化、现代化支撑下税收征管专业化,这对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将起到一定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为了切实贯彻这一规定,保证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与推进,科学合理地确定稽查局和其它税务机构的职责,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调查论证具体方案。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明确之前,各级稽查局现行职责不变。稽查局的现行职责是指: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1]。([1]国税函【2003】1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
来源:中国税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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