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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示过检查证谁来作证

  《税收征管法》规定,实施税务检查应两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中的规范税务检查行为一节,也再次在极短的篇幅中特别强调“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要严格执行税务检查程序,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件”,可见这个环节在税务检查执法程序中的重要性。 
  在前些年的涉税诉讼案例中,确有因税务检查人员未向被查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件,被法庭判定为程序违法而败诉的情况,一些经税务机关精心部署并有重大突破的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由此功亏一篑。国家的损失自不待言,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也受到损害。 
  那么,这些案件中税务检查人员真的都没有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吗?未必。问题是,检查人员无法证实自己曾完全按规定做了。是否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是可以通过送达回证的签章来证实的,但是否出示税务检查证却无法被当事双方以外的人确认。笔者查阅了相关的法律和规程,没有任何关于确认已出示税务检查证件的规范要求,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税法上的一个漏洞。对此,最好的方法当然是税收立法机构尽快出台针对性的修补办法。但是在目前还没有出台修补办法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必须寻求自我保护的解决方式。 
  针对这个问题,笔者建议在税收检查中,检查人员可以在受送达人签字栏内,添加“请在确认稽查人员已向您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核实身份后签字”这样一段话,并由稽查人员现场提示受送达人。应该讲,这是一种不很规范的做法,是在程序法不够明确的情况下的无奈选择,它的法律效力如何要靠司法部门来认定,但至少在此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已尽力取得了对行政执法相对有利的资料,这还是会对规范税务人员执法行为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利起到一定的推动促进作用。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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