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务调整是纳税人根据《税务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书》,对存在问题的错漏账项进行更正和调整。
账务调整应注意的问题:一是必须与现行会计核算原理相符合;二是必须与现行税收、财政法规相统一;三是必须针对实际,尽量从简,方便实用。具体操作时,必须消除账面的虚假数字,真实地反映会计核算情况,使调整账务后,账面反映数字与真实业务反映数字一致。具体说来,应区分不同年度,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本年度错漏账目的调整
本年度发生的错漏账目,只影响本年度的税收,应按正常的会计核算程序和会计制度,调整与本年度相关的账目。以保证本年度应缴税金和财务核算真实、正确。
例如:企业用产品还欠款,产品成本7万元,售价10万元。企业原来作如下处理:
借:应付账款 117000
贷:产成品 117000
用产品还欠款应按会计销售处理,企业直接冲减产成品,未计收入,未计增值税,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1)记收入时
借:应付账款 117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2)转成本时:
借:产品销售成本 70000
贷:产成品 70000
从两组分录我们不难看出,企业应记收入100000元,销项税额17000元,产品销售成本70000元;而企业未记收入,成本及销项税额,还多冲减产成品47000元。因此,我们必须补记未记成本、未记销项税,同时冲减多转产成品调账分录为:
借:产品销售成本 7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000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7000
贷:产成品 47000(红字)
我们所以用红字冲减产成品是为了避免“产成品”账户的虚增和虚减。将调账分录登记到账簿中,去抵消原账务处理的错误,你会发现,其结果与正确会计核算完全一致。
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将查出的影响利润数字直接通过“本年利润”科目进行调整,这是不对的。因为它会导致“账表不符”,影响利润数额为100000-70000=30000(元)。
若调账:
借:产成品 47000
贷:本年利润 300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7000
由于未调收入就直接调了利润数,在期末编损益表时,会出现损益表上的利润额小于账簿上的利润额,造成账表不符。我们不提倡这种调账方法。
2.以前年度错漏账目的调整
对属于以前年度的错漏问题,因为财务决算已结束,一些过渡性的集合分配账户及经营收支性账户已结账轧平无余额,错漏账目的调整,不可能再按正常的核算程序对有关账户一一进行调整,一般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调整对上年利润的影响。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使用,见“94财会字第25号”文件,原文如下:
“企业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调整损益的事项,应在损益类科目中单独设置‘560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外商投资企业的科目编号为5251),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数额。期末,企业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企业由于调以前年度损益影响企业交纳所得税的,可视为当年损益,按上述规定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若上例为以前年度事宜,则调分录为:
借:产成品 47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7000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该注意的问题是并不是所有的纳税调整事项都应该调整,如在“产品销售费用”中列支的白酒广告费,在所得税前不得列支,但按会计原则应该在“产品销售费用”中列支,该项业务就不用调账。于是我们得出结论“符合会计原则,而与纳税有差异的一律不用调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