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采取多发货,少开票的形式隐匿收入并收取返还现金存入账外,达到少交所得税的目的。
查账人员在查阅某企业销售账户时,发现某产品的出售数量与仓库发货数量不符,怀疑其存在隐匿收入问题,决定进一步审查。
核对销售明细账与仓库产成品明细账后,查明:10月7日给某公司实发数92.8吨,销货发票只开43.8吨; 11月16日售给某厂73.6吨,发票只开32.6吨,两个单位共少开90吨(每吨620元,合计55800元)。经到上述两个单位调查,查出两个单位都设有"应付账款--X厂返利"账户。此外还有5个单位也有多发货,少开票的情况,其差价款由对方单位以现金返回,没入账,共计43000元,合计企业共得返利收入98800元。
由于成本已全部入账,因此这部分返利收入应补交所得税 98800 × 33%= 32604元。
问题的处理如果上述问题在年终结账前被查清,应责成被查企业补开发票并将少计收入入账,编制调账分录如下:
a.借:银行存款 115596
贷:产品销售收入 98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796
b.借:所得税 32604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2604
C. 借:本年利润 32604
贷:所得税 32604
d.借:产品销售收入 98800
贷:本年利润 98800
e.借: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 6619.60
--应付投资者利润 26478.40
贷:盈余公积(1O%) 6619.60
贷:应付利润(40%) 26478.40
f.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2604
贷:银行存款 32604
如果上述问题在年终转账后被查清,应编制调账分录如下:
а.借:银行存款 115596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796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6196
应交税金--所得税 32604
b.借:利润分配--末分配利润 33098
贷:应付利润 26478.40
贷:盈余公积 6619.60
C.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2604
贷:银行存款 32604
d.借:应付利润 26478.40
贷:银行存款 26478.40
点评:
该案例问题出现在:
产品出售的数量与仓库发货的数量以及收入成本的配比严重不符。故意隐匿收入证据十分明显,稽查人员以此为线索,必然会查出该企业隐匿的收入。该企业的行为属明显的偷税行为。
会计上:会计制度第11条第1款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该企业在收入的管理上故意隐匿销售收入、逃避税金,导致会计核算人员不能将此笔收入如实入帐。且无法实现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原则。
税法上:稽查人员首先判断其收入与成本配比的合理性,然后通过商品、材料的购进、加工、销售数量与运输数量,配套还原审查,商品和材料的购进、加工、销售金额与资金收付额,配套还原审查,经营应酬费开支与获得的经济效益,配套还原审查等方法。均可很容易地将企业隐匿的偷逃税金予以查出。
管理上:从企业内部管理上分析,企业故意隐匿销售收入必将造成帐实不符,会计信息失真。企业高层以此虚假信息进行项目决策,必将导致重大失误。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又极易造成知情人员相互推委,相互要挟,有令难行,下级效仿的混乱局面。从股东利益上分析,企业管理者故意隐匿销售收入加大成本费用,必将造成利润减少,从而导致股东应得的红利减少,股东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法律上:对于企业故意隐匿销售收入的偷税行为,除责令其补税、罚款外,若该补税金额,达到应纳税金额的10%以上,则触犯刑律,企业有关人员要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