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执法人员进行税务检查的法定专用公务凭证。其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无税务检查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检查证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各级国税局和地税局对国内纳税人履行税务检查任务的正式工作人员,分别核发中文印制的封皮为宝石蓝色、内芯底纹为浅天蓝色和封皮为咖啡色、内芯底纹为浅灰色的税务检查证。各级税务机关所属履行涉外税收检查任务的正式工作人员,核发中英两种文字印制,封皮为宝石蓝色、内芯底纹为浅天蓝色的税务检查证。税务机关聘用的常年从事税收征管工作的助征员、代征员,原则上不核发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人员依法对纳税人履行税务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并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执行职务。遇有必要,税务检查人员可凭税务检查证邀请公安、检察、法院、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协助工作,税务检查证的证号采用全国统一编号,其使用期限为5年。(中华会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