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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分析比对 查证违法事实  

 来源:中国税务报   
   
  基本情况 

  内蒙古包头市某公司于2003年7月1日登记注册,2005年正式投产,经济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生产经营范围为硅铁生产及销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7月,该公司因增值税税负低于同行业税负警戒线,企业所得税连续两年为0,被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国税局列为纳税评估对象。 

  该公司主要生产硅铁产品,生产原材料经过电加热形成产成品硅铁,其生产成本中有70%以上属于电耗,其行业特点是高耗能、高污染,属于国家严格控制企业,对其环保设施要求极为严格。通过对硅铁行业生产工艺流程的了解和掌握,对于硅铁的冶炼,耗电量是核心指标。 

  评估人员按照“包头市硅铁冶炼行业税收基准模板”的分析思路,对该公司先利用税负监控模型从税负率方面进行宏观分析,找出税收量上的差距;再利用生产总耗电量除以单位产成品耗电量,以及生产耗用的其他原材料总量除以单位产成品的原材料耗用量,核算分析该公司当期的实际产成品产量,盘点当期库存量确定当期产成品的销售量。 

  案头分析 

  该公司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如下:2006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2346955.2元,主营业务成本21438108.88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6206.19元,各项费用合计2032691.72元,本年利润为-1139951.59元。2007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0631344.47元,主营业务成本10088732.06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6509.33元,各项费用合计2667018.93元,本年利润为-2130915.85元。 

  通过对上述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评估人员发现,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较为接近,本年利润亏损额较大,是否存在多列成本少列收入的行为? 

  实地核查 

  带着以上疑问,评估人员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发现有以下问题: 

  1.该公司2006年度账面反映生产出产成品72号硅铁5644.08吨,耗电量为51296042.4千瓦时,平均生产单位产成品耗电为9083.15千瓦时。2007年度账面反映生产出产成品72号硅铁2563吨,耗电量为23343890千瓦时,平均生产单位产成品耗电为9108.03千瓦时。2006年度、2007年度生产单位产成品的账面耗电量均高于实地调查所掌握的数据。 

  2.该公司属于固定资产未按照规定期限提取折旧,2006年、2007年两年多提取折旧金额2868000元,不合理费用列支570525元。 

  举证约谈 

  针对以上两个问题,评估人员对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经过约谈,该公司负责人同意进行自查举证,逐笔核实产成品入库数量及销售数量,企业库管人员与主管会计核对了产品的期初库存量、当期产量、当期销售量及期末库存量。最后核对出2006年度该公司有36.54吨产成品因发生销售但未开票,财务人员账面未反映该笔产成品。2007年度有21.16吨产成品因发生销售但未开票,财务人员账面未反映该笔产成品。 

  此外,评估人员还发现该公司2006年1月~2007年12月期间,存在账面反映产成品不实的现象。该公司2006年度~2007年度有57.7吨硅铁已发生销售但未开具销售发票,财务人员未将该笔产成品入账反映。根据实际耗电量计算出的产成品产量与账面反映的产成品量对比,发现少计产成品57.7吨,这正好与对该企业实地盘点核实的数据相符。 

  评估处理 

  按照相关规定,该公司应调减2006年、2007年两个年度累计亏损额3438525元,调整后亏损额为392867.44元。此外,该公司应补缴增值税40687元,企业所得税应调增主营业务收入239339.6元,调整后的亏损额为153527.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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