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实施和应对
调查、调整是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行为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关键环节。《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章对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作出了明确规定。
确定重点调查对象的标准
《办法》提出了确定转让定价重点调查对象的7条标准,与过去相比,新增加了如下3条标准,应引起纳税人关注。
1.关联交易类型较多的企业;
2.利润水平和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3.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另外,一个概括性的条款被确定为第7条标准,即“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均属于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选择对象。考虑到税收筹划技术的快速发展,概括性条款的加入使税务机关在选择转让定价调查对象上拥有了更大的灵活性。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办法》规定:只要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但是,目前由于国内不同地区或不同类型企业所承担的税负仍有相当差异,利用优惠平台进行税收筹划降低境内集团企业总体税负的案例屡见不鲜。即使没有动机进行避税,境内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的不适当,仍可能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因此境内关联方交易仍然不能排除被调查的风险。
转让定价调查的实施
重点调查对象确定以后,税务机关就会着手对企业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取证、提交资料是非常重要的内容。
《办法》规定,在转让定价现场调查取证的具体形式上,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的方式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另一方面,需要证人作证的,税务机关应事先告知证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且证人的证言材料应由本人签字或押印。
根据《办法》,税务机关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可以使用公开信息资料,也可以使用非公开信息资料;税务机关有权要求被调查企业的关联公司和可比公司提供资料。举例来说,税务机关如果在调查甲公司的过程中,发现另一家境内公司乙公司的资料对可比性分析有帮助,尽管乙公司和甲公司毫无业务往来和任何关联关系,税务机关仍可以依法要求乙公司提供资料,
对于税务机关来说,由于有权要求企业的可比公司也提供资料,加大了可获取资料的范围。而对于企业来说,由于缺乏类似的能力获取相同的资料,在分析、举证、与税务机关协商等工作中均可能处于不利地位。
“中位值”规定对调整影响很大
《办法》规定,税务机关采用四分位法分析、评估企业利润水平时,企业利润水平低于可比企业利润率区间中位值的,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中位值进行调整。
四分位法是统计学的一种分析方法,是为获得具有高度稳定性及可信性的统计数据,从全部样本中,剔除可能包含异常状况的上下各25%部分,只选择位于中间50%的范围。比如,如果可比公司的营业利润率四分位区间是5%~8%,中位值是6%,被调查企业的营业利润率为3%。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原则上可以按照不低于6%的数值对被调查企业进行调整补税。
也就是说,对于那些利润水平已经进入公平值但是没有到达中位值的企业,仍然存在转让定价风险。
提前准备,防范风险
对于尚未进入调查程序的企业,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企业应尽快完成一次总体的风险评估工作,对于某一交易、多个交易及当年、以前多个年度的转让定价风险进行分析。分析方法包括进行基准分析以确定公平值域和中位值等等。通过风险评估,企业可以了解当前和过去的转让定价政策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2.在风险评估工作之后,企业应制定科学的文档准备策略,提前准备关联交易的各种说明资料。
对于已经进入调查程序的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
1.企业的管理层应高度关注调查,应对各部门说明转让定价调查对企业可能产生的巨大影响,以及各部门的充分配合对于资料准备的重要性。
2.积极听取专家的意见,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可比性分析。合理的可比性分析不仅符合法规的要求,还可以帮助企业与税务机关的调查人员进行高效沟通。
3.在准备税务机关要求的资料时,毫无疑问,企业不应准备虚假的资料并向税务机关提交。但同样重要的是,企业在提交任何资料之前,都应充分评估资料的必要性、合理性、完整性、资料提供的后果等,尽量避免在资料提交中衍生出其他不必要风险。
4.如果企业需要进行转让定价辩护,则同一被调查对象的辩护策略应保持前后一致,各个被调查主体的辩护策略也应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