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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嫌犯罪不应以偷税数额论处的案例分析

 来源;税网

  “大方公司少缴税额远远大于我们,为什么他们没有被移送司法机关?”一家私企老板向稽查人员表示着他的不满。 

  原来,前不久河北省南皮县地税稽查局,在对一私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私企2004年12月份应纳营业税32358.25元,而该私企实际申报缴纳营业税收22043.15元。 

  对此,稽查人员把该私企少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责令其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同时又因该私企涉嫌偷税罪移送司法机关。 

  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是偷税,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7条同时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所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 

  大方公司11月份所偷税额为184531.18-166331.18=18200(元),所偷税款占应纳税款比例为18200÷184531.18=9.86%。该私企12月份所偷税额为32358.25-22043.15=10315.1(元),所偷税款占应纳税款比例为:10315.1÷32358.25=31.87%。 

  大方公司的偷税额虽然超过了1万元,但其偷税额并没有达到应纳税额的10%,而该私企偷税额虽然远远小于大方公司,但其所占应纳税额比例远远大于10%。因此,该私企已涉嫌偷罪,税务稽查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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