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省县国税局稽查局
一、企业基本情况
该公司属南京苏果有限公司连锁企业,成立于1999年8月份,主要经营烟、酒、百货、日杂、副食品等商品的批发和零售业务。注册资金120万元,法人代表:王某,企业性质:其他有限公司,公司下设四个非独立核算的苏果超市,各超市销货款均由收款机直接收取,收款员按日向公司出纳报帐。该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实现销售收入848.31万元,应纳增值税10.73万元,税负率1.26%,已纳增值税10.73万元。巢湖市稽查局于2002年6月份对该有限公司2002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稽查。
二、查前分析
根据公司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会计报表情况及发票开具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由于该公司经营对象大部分属当地直接消费者,无需索要发票,检查人员认为以发票检查为突破口,意义不大,再进一步查看财务会计报表,发现其现金流量较大,且所有购销行为均通过现金直接支付,不通过银行转帐,分析其进项税额抵扣及购货情况,发现其购货单位大部分是从南京苏果连锁店购进,再进一步查看会计帐簿凭证,发现其会计与出纳月底收付凭证移交时无结算手续,现金日记帐及银行日记帐及编制会计凭证属一人笔迹,均由主办会计代做。通过询问该公司财务人员,了解到该企业虽属有限公司,实际上是个体经营,员工全是聘请的,财务是请人代帐的,其经营情况内部缺乏制约机制,会计只负责做帐、报税、缺乏财务监督,于是检查人员认为,虽然其税负率比较正常,可能存在帐外经营、购销均不入帐的偷税嫌疑。于是检查人员决定以资金活动情况这根主线为检查的突破口。
三、检查方法
针对该公司名为有限公司,实为个体经营,且管理人员核心人物均是法人王某的亲戚或信得过人员这一情况,我们采取了查帐与突击检查、询问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在检查步骤上分以下几步:
(一)充分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详细了解被查企业的基本情况。
主要了解以下五个方面的情况:一是企业的基本概况,运作流程。包括岗位的设置、网点的分布、人员的分工及工作的职责和范围等。二是企业的管理方式和方法。主要了解人员工资的计酬标准、内部资金、商品运作手续及相互制约关系,各主要岗位人员与法人之间的关系。三是企业购货渠道,货款支付方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出入库手续、管理制度,以及商品的采购权、销售权等。四是了解其资金的运作程序,包括购货资金的支配权、应付帐款及相关费用的审批权,以及销售货款的回笼及其相关内部交接手续。五是企业内部会计核算体制和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与各部门的结算监控方法、成本核算方法、销售收入确认的依据、税款结算缴纳方法、资金的调配权以及财务收支管理制度等。
在全面了解企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分析可能存在问题的环节,确定稽查的重点和方向,并精心研究下一步稽查方案。
(二)突击进行检查,调取有关证据
在对企业基本情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针对该公司的情况,我们认为尽管私营企业帐务怎么混乱、财务核算真实是否,其出纳(收款员)资金的流向是真实的,也就是企业法人不论会计帐务如何处理,但对资金的流向随时都要实行监控,于是我们确定货币资金的流向是我们检查的重点和突破口。但如何检查货币资金的真实流向呢?其现金的记帐和银行的记帐均是主办会计一人做的,且与出纳无交接手续,显然其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均是应付税务机关检查用的,其真实性不言而喻。通过了解,其公司收款员兼出纳王××是法人王某的侄女,而是王某不在时,日常事务均由她处理,于是我们选定她为我们重点突破人物。在不惊动任何人、不动任何神色的情况下,我们选定时机以检查出纳资金为名,依法突击对其出纳办公室(桌)、保险柜、抽屉等进行检查,并当场对出纳现金进行盘存,同时做好盘点记录,并调取“销售货款日记帐”二本、“银行日记帐”一本,收取厂家各种返利收入及其他收入的正副本收据38本。为防止情况变化,增加以后取证的工作难度,我们当即加班加点进一步了解其经营的真实情况,一方面对其当事人(收款员)王××进行询问,并做好笔录。另一方面对已调取的有价值资料进行复印,逐日逐笔统计每天销售情况,同时做好稽查底稿记录,并经收款员核对确认,使稽查证据做到合法、准确、充分,为下一步稽查定案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全面细致地检查、分析企业的帐证及有关涉税资料。
对调取的有关资料和已掌握的情况和证据,我们进行认真分析、检查,并从帐面重点检查其商品购货渠道、批发和销售对象、有关费用指标、参数、全部资金活动等情况,同时将各超市前台收款机与后台服务器数字分品种、分人、逐日核对,对有价值的资料用软盘进行拷贝。检查中对帐面上每疑点我们都进行认真分析,并与检查人员已掌握的情况及调取的资料进行核对、分析,从中发现该企业隐藏大量销售收入未入帐的违法行为。
(四)注重检查方法,及时调整稽查思路。
针对该企业的情况,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检查方法:
1、使用核对法。一是将企业所有的购货单位分户分类、分地点进行统计,并通过委托对方税务机关函查和检查人员到异地调查进行核对;二是将帐面记载情况与调取的有关资料及询问中掌握的情况进行核对;三是将收款机每天的收款记录与帐面销售收入核对。
2、采取盘存法。对超市中部分大宗商品和出纳的现金进行盘存,看帐实是否相符。
3、运用询问法。对公司中的法人、出纳、采购员、财务人员以及各超市收银员和相关管理人员,我们根据需要选择不同时机分别进行了询问,进一步了解公司各环节可能存在的税收漏洞,并根据各人询问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从中掌握第一手情况和证据;
4、采用查询法。即对企业的所有银行资金及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依法进行查询,掌握其银行资金活动情况。
检查中,我们还适时研究稽查方法和策略:一是在帐面检查中在不熟悉内部情况和未找到突破口的情况下,不随意开展突击检查,以免打草惊蛇;二是在询问中,在不掌握一部分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不随意找对方问话,以免对方知情,转移证据;三是在掌握违法事实的情况下,立即取证,以免贻误时机,或其他原因(如外部干挠等)造成证据遗失或增加取证难度;四是根据检查的进度情况,适时调整检查方案,研究检查方法和策略,做到检查有的放矢,询问有张有弛,实行内紧外松,尽量拉近税企距离,融洽双方关系,避免矛盾冲突,影响检查进度,增加稽查增加难度。
(五)积极宣传税法,争取企业支持配合。
在检查之时,我们把稽查程序贯穿于整个稽查工作的始终,把它作为我们稽查工作的生命线,一切依照法律程序,一切尊重实事求是,积极宣传税法。在掌握大量偷税证据的情况下,找其法人王某等人对案件的查结情况进行询问、质询、核实,并对其进行税法宣传、教育,使她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争取他们对我们检查工作的支持配合,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他们不得不交待出公司设置两套帐进行偷税的违法事实。
四、违法事实
(一)另设帐簿从事帐外经营,隐瞒销售收入3848807.08元,销项税额.654297.21元。
2002年度该企业2002年4月13日—7月13日及2002年10月16日—12月31日申报销售收入为2412544.29元,另设销售日记帐,实际销售收入为4611648.37元,少申报销售收入2199094.08元,应补增值税373846.00元;2003年元月—2月份申报销售收入为1819702.39元,实际销售收入为3469415.39元,少申报销售收入1649713.00元,应补增值税280451.21元,合计未申报销售收入3848807.08元,应补增值税654297.21元。
(二)另设帐簿隐瞒厂家各种形式的返利收入232638.76元,未申报转出进项税额39548.59元。
2002年度共取得厂家返利95358.77元,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16210.99元;2003年元月—5月份共取得厂家返利137279.99元,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23337.60元,合计收取厂家各种形式的返利收入232638.76元,未申报转出进项税额39548.59元。
(三)购进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与实际支付货款单位不一致,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076.07元。
2002年6月份购进安徽省国营淮南乳品厂牛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进项税额3076.07元,而购货款却支付给合肥光明乳业销售有限公司,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076.07元。
(四)出售纸盒取得销售收入10418.80元,未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1771.20元。
2002年销售纸盒3076.92元,未做销售收入及申报销项税额523.08元,2003年元月—5月份销售纸盒7341.88元,未做销售收入及申报销项税额1248.12元,合计未申报销项税额1771.20元。
五、处理结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1”应补增值税654297.21元。
(二)根据国税发[1997]16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2”应转出进项税额39548.59元。
(三)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文《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3”不予抵扣进项税额3076.07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4”应补增值税1771.20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1至4项”共计查补增值税税款698693.07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47500.35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以197000.00元罚款。
以上共查补税款698693.07元,加收滞纳金47512.64元,罚款197000.00元,合计943205.71元。
六、案例点评
从本案查处过程来看,以下几个方面的准确定位和有效突破是查处本案的关键所在:
一是突破口选得准。检查人员认为企业帐务失真,纯属应付税务机关检查,通过对企业基本情况的全面了解,进行逻辑性分析后,认为资金流向是整个检查工作的突破口。
二是突破对象选得准。检查人员在经过一段时间检查后,发现收款员(出纳)王××是公司核心人员,她对公司的全部经营情况完全了解,选准她为整个案件的突破对象,是案件的成功所在。
三是把握时机,适时出击。在确定重点突破口和突破对象以后,检查人员精心研究检查方案、步骤,突击对出纳王××的资金进行检查、盘存,并调取有价值的“销售货款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以及未入帐的各种返利收入(正副本收据),它是查处整个案件的关键,为本案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
四是检查方法得当。本案中,检查人员采取了核对法、盘存法、询问法、查询法以及突击检查等查案方法,为及时获得有力证据提供了重要手段。在证据的收集方面,快而准、细而全;在同纳税人询问时,先拟定问话提纲,讲究谈话技巧和方法,在问话顺序上,先一般人员,后管理人员再到领导层人员,且对发现疑点涉及的相关人员一次性进行询问,使他们措手不及,不能相互通气。同时对每个人员的询问情况进行相互分析、相互验证,去伪取真。
五是税收政策宣传到位。在检查中,始终把税收政策的宣传放在首位,坚持以事实和证据为前提,政策宣传为先,纳税人攻心为上,做到晓之以法,动之以情。较好的检查方法和技巧是本案帐外帐检查取得突破的关键所在。
从本案的作案手段看,该公司主要采取商品购进和销售均不入帐进行偷税,特别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私营企业购进的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品,以及大宗批发毛利比较低的商品销售就根本不入帐,单纯从税负率上看较为正常,其偷税的手段更加隐蔽。这就要求税务稽查人员要有更高的检查水平和业务知识,以适应新形势下税务稽查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