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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缴税款的背后的案例分析

  来源: 中国税务报 

  新《企业会计准则》附录规定,“在建工程”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基建、更新改造等在建工程发生的支出。企业购入需要安装或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支出,先记入该科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已达到固定资产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在建工程,应按估计价值计入固定资产,并按月计提折旧,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调整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影响数。该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的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由于竣工决算时间存在一定的可控性,一些图谋不轨的企业便借此在税款上做文章。本文介绍的案例就属于此类情形。

  案例

    某税务检查组对一家商品流通企业H公司进行例行检查。H公司坐落于某市市中心,所使用的9层营业用房是自行建造并于6年前投入使用的。检查人员小周是第二次到H公司检查,对该公司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上一次检查时,小周发现H公司使用的9层营业用房已投入使用3年多,但由于没有办理竣工决算,所以未结转固定资产,也就没有计提折旧。小周认为,因没有办理竣工决算,不能结转固定资产和计提折旧,从而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实在不划算。于是在检查结束后,小周嘱咐H公司财务处朱处长,尽快办理竣工决算或者可预估结转固定资产以计提折旧。但是在此次检查中,小周发现H公司的这一老问题依然存在。小周以为H公司在竣工结算上遇到了困难,于是向朱处长询问。朱处长对此没有明确的解释,对因少提折旧多缴企业所得税的事实也无动于衷。多缴税款的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故事?小周开始从账面上寻找答案。他查阅了H公司在建工程的账户,如果按照账面近1亿元的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H公司每年可计提近500万元的折旧。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测算,H公司可少缴企业所得税约120万元。小周将测算结果告诉了朱处长。朱处长却表示:“这部分税款不会白缴的,我们仅是提前缴了而已,房屋折旧迟早要扣除的。”

  小周对该问题百思不得其解。为了弄清楚真实原因,检查组请承建H公司营业用房的T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对T公司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T公司在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就完成了竣工决算,并且提供了决算报告,H公司也在两年内将工程款全部付给了T公司,但要求T公司不要急于开具工程发票。至此,可以肯定,不结转固定资产纯粹是H公司单方面的原因。检查组召开了检查人员会议,分析H公司不结转固定资产背后的原因。大家一致认为,此问题造成H公司每年少缴80多万元的房产税,但同时多缴120多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由于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属于时间性差异,在将来正常计提折旧后还会转回,所以H公司可能出于这样的考虑而不结转固定资产。经进一步查实,问题并非如此简单。H公司对因少提折旧和少缴房产税而增加的利润,全部通过多结转商品销售成本进行了调整,从营业用房投入使用6年来,H公司根本没有因少提折旧、少缴房产税、多实现利润而多缴过企业所得税。最终,检查组对H公司因弄虚作假而少缴有关税款依法进行了处理。

  分析在日常纳税检查中,许多检查人员关注的仅是企业有无少缴税款,而很少关注企业多缴税款的问题。上述案例中,H公司就利用了这一点,在多年的纳税检查中蒙混过关。按常理来讲,如果H公司多纳税的情形是真实的,其相关的财务人员应该会比较关注在建设工程不能及时进行结算的原因,或许还会希望检查人员能够出谋划策,帮助企业解决多纳税的问题。但是,从H公司朱处长对小周的关心不以为然,也不急于向检查人员探讨解决问题的态度来看,H公司多纳税的背后一定存在问题。所以,检查人员在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多纳税的异常情形时,要保持应有的警惕性,善于透过现象分析其问题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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