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税务报
基本情况
今年1月,湖北省郧西县国税局在进行行业税负分析中,发现某矿产有限公司2008年1月~12月实现营业外收入334410元,因该公司的经营项目是重晶石,没有附加经营项目而存在这么多的营业外收入,可能存在涉税问题。于是郧西县国税局将其列为评估对象,组织评估人员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评估。
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31日,于2007年7月正式投产经营,注册资金200万元,机械设备21台,从业人员68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缴纳。注册经营范围为重晶石开采加工、销售,有车间16个,其中采矿点12个,重晶石粉加工厂4个。
案头分析
该公司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反映,2008年1月~12月累计实现销项税额343008元,进项税额92557元,入库增值税250451元。主营业务收入2638530元,主营业务成本2456278元,主营业务利润182252元,管理费用162252元,财务费用20000元,营业外收入334410元,净利润334410元。
评估人员结合该公司基本情况和采集的数据,进行了3个方面的疑点分析。
1.从财务报表数据分析,该公司存在杜撰账务的嫌疑。理由是上述的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正好等于零,并且财务费用刚好是2万元的整数。该公司是否在杜撰账务的背后,存在隐匿应税收入的情形?
2.从净利润上分析,334410元营业外收入=334410元净利润,说明该公司的净利润完全来源于营业外收入。在经营范围上,该公司只有经营重晶石一个项目,也没有闲置的资产创收。所谓营业外收入是指与经营无关的收入,该公司是否为了不缴或少缴增值税,采取变通的手法,将重晶石应税销售收入转换为营业外收入?
3.从市场行情分析,重晶石市场交易包括两种,一是重晶石粉,二是重晶石原矿。目前,在重晶石经营圈内有不少与各大油田有业务联系的,专门收购低品位重晶石的中间商,这些中间商大多是小规模纳税人,不索取专用专票,以独门生意的优势廉价收购低品位重晶石。加之低品位的重晶石加工成重晶石粉销售利润空间小,甚至没有利润,企业不可能不考虑自己的效益。由此分析,该公司有可能将这些低品位重晶石出售给中间商,不记收入账。
举证约谈
评估人员向该公司下达了《评估约谈通知书》,通知该公司会计针对疑点进行纳税约谈。会计作了如下陈述。
1.该公司确实于2008年12月份销售了3527吨矿石,金额为335111元,没有入账。因为当时买家的单位名称、货物单价不能确定,货款金额也不是最后的准确数,暂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有意隐匿销售收入逃税。
2.关于是否存在杜撰账务问题,表面上看数字,有点像杜撰账务,其实不然。原因是矿山开采、加工经营,技术含量低,安全风险大,在经营上适合承包管理。对此,该公司实行分车间承包、统一销售的方法,与12个采矿点和4个加工厂按年签立经营合同,按合同数入账,所以是整数。
3.关于334410元营业外收入=334410元净利润的问题,是该公司收取的过磅费。那么大的投资,没有收入是无法收回的,该公司通过收取过磅费的方式增加收益,平均每吨矿石收10元的过磅费。按规定,这笔334410元的收入不需缴纳增值税,所以没有计入销售收入。
实地核查
针对会计的陈述,评估人员产生了两个疑问。一是加工重晶石粉不可能存在安全风险,二是会计为什么要对334410元收入予以“不需缴纳增值税”的说明?针对疑问,评估人员深入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核实,并对加工厂的流水账和相关账证进行了细查,真相终于大白。
原来,4个重晶石粉加工厂不属于该公司经营场所,分别是由不同行政村的4个老板个人出资创办的。尽管该公司在经营范围上注册的有重晶石粉加工,而在实际经营中,只是开采原矿销售。由于受利益的驱动,该公司和4个加工厂达成协议:该公司以每吨低于市场5元的价格卖原矿给加工厂,加工厂销售重晶石粉时使用该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名义上加工厂是该公司的车间。如此一来,该公司以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作为本公司的收入,将加工厂缴纳的税款演变为该公司缴纳的税款,并且顺理成章地逃避了销售给加工厂原矿的税款;加工厂购进原矿每吨可得5元的实惠,并且逃避缴纳了所得税。
核查数据显示,该公司2008年1月~12月,向各矿洞收取过磅费共计334410元(营业外收入),按每吨原矿收取10元的过磅费推算,共计经营销售原矿33441吨。其中低品位的重晶石4665吨,销售时价格面谈;普通品位的重晶石28776吨,销售单价每吨90元。
1.该公司将4665吨低品位重晶石以每吨60元的销售价格,卖给河南一个体商贩,销售收入为279900元没有入账,税额为36387元。
2.在28776吨普通品位的重晶石中,除销售的12937吨已做收入外(销项税额151362元),于2008年12月份将3527吨普通品位重晶石销售给江苏一家防辐射重力墙用料生产厂家,销售金额为317430元,购货方已预付了20万元的货款。剩余的货款,购货方出具了欠条,该公司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收入处理,销项税额为41265元。此外,2008年1月~12月,该公司以每吨85元的单价,将12312吨金额达1046520元的普通品位重晶石卖给4个加工厂,未做收入处理,销售税额为136047元。
3.凭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该公司为4个加工厂开具专用发票销售重晶石粉5460吨,金额1474200元,销项税额为191646元,作为已纳税款。
综上所述,在纳税申报表中,剔除4个加工厂销售重晶石粉实现的税款后,属于该公司实际入库税款为58805元,应补缴增值税154894元。
评估处理
针对核实出的问题,评估人员分别作出以下评估处理。
1.针对未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收入处理销售的317430元货物,向该公司下达《纳税评估限期更正建议书》,建议企业及时补缴增值税41265元。
2.针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为4个加工厂代开专用发票行为,和4个重晶石粉加工厂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行为,分别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建议及时改正。
3.针对该公司将12312吨金额达1046520元的普通品位重晶石卖给4个加工厂,和将4665吨低品位重晶石以每吨60元的销售价格,卖给河南个体商贩实现的279900元销售未做收入处理行为,移交稽查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