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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了吗?”“缴了。”“税额是怎么算的?”“就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先除以12,然后找税率算的。”
这是最近河北省承德市地税局稽查局的检查人员老王和小李在对某企业2007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生的一幕。当小李询问该企业会计有关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时,该企业会计黄某胸有成竹的回答乍听起来好像毫无问题,可是当小李详细检查完后,发现该企业因把“先减后除”算成了“先除后减”,造成少扣缴税款4.2万元,并因此领到了2.1万元的罚单。
小李细心查看了该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计算表》和《职工工资单》,发现该企业的确是“先除以12然后找税率计算的税款”,但是企业在计算查找适用税率的所得额过程中出现了错误。
听说算的不对,黄会计非常不解:“我们是按照先除以12然后找税率计算的税款,不可能错的!”
原来,该企业当年12月份发放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由于该企业年底业务量较小,12月份当月大部分员工的应发工资薪金不足扣减当月法定扣除额。对此,该企业的算法是:①计算查找税率所得额=全年一次性奖金÷12+当月应发工资-当月法定扣除额;②查找适用税率;③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应发工资-当月法定扣除额;④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在计算查找适用税率的所得额时,如果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工资薪金低于法定费用扣除额的,应该‘先减后除’而不是‘先除后减’。所谓‘先减后除’就是先减去不足抵扣的差额。”老王向黄某耐心地解释说,“以你们公司员工林某为例,12月份应发工资1823.75元,一次性奖金12162元;可以扣除的住房公积金374.53元,基本养老保险费363.28元,失业保险费45.41元,月法定减除费用1600元,可以扣除的费用合计2383.22元。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计算,林某适用税率的所得额=[12162-(2383.22-1823.75)]÷12=966.88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应纳税额=[12162-(2383.22-1823.75)]×10%-25=1135.25元。而你们的算法是,林某适用税率的所得额=12162÷12-(2383.22-1823.75)=454.03元,适用税率5%,应纳税额=[12162-(2383.22-1823.75)]×5%=580.13元。两种算法结果相差1135.25-580.13=555.12元。”
“同是除以12找税率,‘先减后除’与‘先除后减’计算结果竟然相差这么大!以后弄不准的税收政策还真得多向你们请教呀!”通过老王的举例解释,黄会计总算是明白了,并发出了由衷的感慨。
由于对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理解错误,该企业2007年少扣缴部分职工全年一性奖金个人所得税4.2万元,依据《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该企业作出除补缴少缴税款外,同时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