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税务报
山东省莱州市国税局在对该市某工贸有限公司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检查中,从外围入手,多方调查取证,最终确认了该公司通过虚开运输发票逃税的事实。
莱州市某工贸有限公司2001年5月10日成立,同月办理了税务登记。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批发零售耐火材料、钢材、煤炭、五金交电、橡胶制品、化工产品。2006年,该公司申报应税销售收入176.25万元,增值税税负率为0.485%。2007年,该公司申报应税销售收入1006.19万元,增值税税负率为1.42%。2008年,该公司申报应税销售收入638.8万元,增值税税负率为2.7%。
案头分析,筛选疑点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该公司2006年度~2008年度的所有账簿资料,进行逐笔审阅,逐条对比。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07年度的申报应税销售收入较2006年度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加太多,从2006年度不足200万元上升至1000余万元。询问后才了解到,原来该公司2007年经营的货物从以钢材为主转为以耐火材料为主,由于耐火材料当年市场需求旺盛,因此销售收入也较往年增加了许多。
此外,检查人员在当年的进项税抵扣明细中发现了大量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该公司当年共收到25张运输发票,金额为99.28万元,抵扣进项税额6.95万元。蹊跷的是,这25张运输发票均由外地运输公司开具。检查人员从莱州当地耐火材料供货企业了解到,承运货物外运的一般都是莱州本地车辆,用外地车辆运输的情况较少。
就这个疑点,检查人员第一时间对该公司的经理、业务员和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可是相关人员均以种种理由推诿。财务人员说对公司业务不了解,经理表示对进货和销货渠道不清楚,推脱该业务由该公司一名业务员负责,公司的业务员更是对所涉及的问题避而不答,询问调查工作没有取得实质性的突破。
外围调查,取证突破
面对该公司人员的不配合,检查人员决定从外围突破,开展多方位的排查,以获取关键性的证据。
一方面,检查人员根据莱州耐火材料供货企业提供的资料,查找到负责运输耐火材料的车主,通过车主来查找具体业务员的办公地点。随即,检查人员对业务员的办公地点进行了突击检查,取得了该公司耐火材料销售和运输的原始记录,掌握了第一手资料。根据原始记录,该公司确实存在虚开、购买运输发票的行为。
另一方面,检查人员兵分三路,到青岛、济南、日照、龙口、长岛等地对开具运输发票的运输公司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在当地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大力配合下,通过对开具运输发票的运输公司和耐火材料的购货企业的调查取证,证实莱州市某工贸有限公司采取支付开票费等手段,取得虚开的运输发票,然后对同宗货物开具2份运输发票,1份在本公司列费用抵扣进项税,另1份则提供各购货方结算货款,逃避缴纳增值税。
外围取证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对涉案公司的相关人员再次进行询问调查。面对出示的证据,该公司经理、财务人员和业务员对以上逃税行为再也无法否认。至此,该公司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真相大白。
依法处理,尘埃落定
经查,2007年,该公司共取得虚开、代开运输发票45份,开具运费金额244.43万元。其中在本公司抵扣25份,开具运费金额99.28万元,抵扣进项税6.95万元。提供给购货方用于结算货款的20份,开具运费金额145.15万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21.09万元。
2008年,该公司共取得虚开、代开运输发票29份,开具运费金额179.24万元。其中在本公司抵扣21份,开具运费金额129.17万元,抵扣进项税9.04万元。提供给购货方用于结算货款的8份,开具运费金额50.07万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7.28万元。
该公司2007年~2008年期间,共取得虚开、代开运输发票74份,开具运费金额423.67万元。其中在本公司抵扣46份,开具运费金额228.45万元,抵扣进项税15.99万元。提供给购货方用于结算货款的28份,开具运费金额195.22万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28.37万元。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的规定,莱州市国税局对该公司利用非法取得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抵扣的进项税15.99万元不予抵扣,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15.99万元。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以运输发票结算货款部分,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补缴增值税28.37万元。同时,依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以所逃税款一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