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税网
【案例】
某公司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20万元,主要从事箱板纸、纸箱、果品包装材料的制造销售业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该公司税负为1.3%,呈逐年下降趋势。税务检查人员进入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后,了解到该公司将50%以上的货物(箱板纸)销售给了大客户,销售地集中在陕西、兰州、青海、四川、福建等地。该公司的产品全部由公司销售人员在公司定价范围内自行销售,公司在收款后发货,在账务上全部反映为现金交易。
检查人员对该公司的各种申报资料及账务进行了全面检查,排查出了有价值的线索。第一,该公司税负低于当地其他同类纳税人。第二,通过公司销售情况看出,其销售发票基本是为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很少。对于以销售纸箱为主的企业来说,全部销售给一般纳税人不太现实。于是,检查人员怀疑存在部分经销对象不需开具发票的情形,该公司应该有未开发票的收入存在,但公司从未申报过未开票收入。
带着疑问,检查人员重点对该公司销售人员报销的差旅费及公司相关销售费用进行了检查,其中几份货票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一是销售费用中报销的一张金额为16393.3元的铁路货票,托运人为某铁路物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收货人为福建省A纸品有限公司,发出的货物是箱板纸66件,保价金额为10万元,净重58吨;二是3张金额分别为14749.1元、14749.1元、14262.6元的铁路货票,托运人为当地某公司,收货人为福建B纸品有限公司,发出的货物为黄板纸,合计199件,保价金额15万元,净重178吨。通过询问该公司财务人员,检查人员得知,该公司的产品销售都是公司负责联系汽车,到达送货地点后,由购买方自己支付运输费用。但上述业务中,为什么会出现报销铁路运费的现象?这些运费是否是销售商品托运货物发生的?这批货物是否已作销售处理?检查人员进一步询问企业财务人员,得知该批产品实际为茶板纸,平均每件700公斤,每吨含税价1650元,商品确实已经发出,也按规定缴纳了税款。检查人员将以上货运发票和企业“产品销售收入”账目、销售客户一一进行了比对核实,发现并无福建A公司及B公司的销售发票。在事实面前,检查人员认定该公司发出货物,隐匿销售收入,属于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并根据当期该产品平均销售价格核定了上述业务的销售收入。该公司接受了处罚,共补缴增值税44325.95元,滞纳金6717.32元及罚款22162.98元。
【分析】
此案是一起隐蔽性较强的案件,类似问题并不少见,检查人员能够从报销的差旅费中发现异常,然后进行分析处理,体现出检查人员丰富的经验。此案反映了当前偷税违法行为的普遍现象,即开发票的收入全部记账,不开发票的收入不记账或少记账,用虚假的记账依据应对税务检查,隐瞒收入的欺骗性较强,增大了违法案件查处的难度。在日常税收检查中,许多检查人员往往习惯性地关注收入、库存商品、应收账款等与增值税有直接关系的会计事项,而将成本费用等科目及会计资料一带而过,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尤其是在新的经济形势下,纳税人的偷税手段越来越多样,偷税过程越来越隐蔽,其提供的资料一般经过精心策划,从直接相关的科目中很难发现问题。因此,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要善于使用企业的内部资料,利用其较真实的资料寻找突破口,透过现象看本质,切忌浅尝辄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