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税务报
日前,大连市地税局第四稽查局在对某房地产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账面列支咨询费高达2000万元。是什么咨询项目这么昂贵?带着疑问,稽查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深入检查。
稽查人员先调出了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显示,由9家不同的投资公司开具的写有“咨询费”的服务项目、金额在9万元~700万元之间不等的《辽宁省大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共计22张,而且每个投资公司都与其签订了相应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从表面上看,这一切都合情合理合法,滴水不漏。
但稽查人员仔细比对每一张发票,竟然发现所有的发票全都是同一个笔迹开出的,发票的号码也不是连续的。显然,这些发票是出自同一个人之手,但为何不是出自同一单位呢?
带着疑问,稽查人员通过大连市地税局发票查询系统和征管系统,分别对这些发票和投资公司进行了逐一核实。核实结果,发票是真的,投资公司也是真实存在的。可这些发票出自同一人之手,唯一的可能是,这些投资公司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在继续对各投资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详细的比对与分析后,稽查人员发现,这些投资公司经营地址相同,投资主体相同,开出发票的投资公司都是由同一个总的投资公司设立的子公司。一个办公地点挂好几个公司的牌子,发票由同一个人填开,也就很正常了。
总投资公司为什么不直接做咨询业务开具几笔咨询发票,却偏要绕大弯,由其设立的不同的子公司开具发票呢?这些子公司又为什么都做同一项业务———咨询呢?为什么该房地产企业耗费这么一大笔资金做咨询?
通过查看往来账和对账单,稽查人员发现,该企业与这些投资公司存在着大量的资金往来。企业会计说:“是往来借款。”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借钱就要付利息,更何况这些投资公司与该房地产企业非亲非故,为什么财务费用中没有利息支出?问题逐渐浮出水面,这些大额资金往来与支付的咨询费之间肯定暗含玄机。
在稽查人员的追问中,企业会计只好和盘托出,谜底很快被揭开。
原来,所谓的巨额咨询费其实是高息贷款的利息费用。第一步,该房地产企业从总投资公司以高于银行利息4倍多的利息取得了贷款;第二步,总投资公司为了规避一定的贷款与税收风险,同时还能达到揽住贷款客户的目的,将资金分解打到各子投资公司;第三步,由总投资公司解决该房地产企业的发票问题,并保证能够税前扣除;第四步,总投资公司授权各子投资公司,以高额利息贷款给该房地产企业,以咨询费取代高额利息。
对于该房地产企业而言,由于其支付的高于银行同期利息部分的贷款利息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于是乎,双方为了各自利益,一份份《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应运而生,以咨询费发票顶替利息发票。这样做可谓一举多得:该房地产企业不仅可以顺理成章地进行税前扣除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公司又分散了高额贷款金额,规避了部分税收风险,留住了贷款客户。
该房地产企业最终弥补完当年的亏损后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3万元,罚款61.5万元。子投资公司也因为虚开发票受到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