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煤炭生意的南京人王志峰通过浙江临海人占敬富介绍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110多万元。以上2人均因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日前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2年7月,30岁的南京人王志峰在高淳注册成立了南京淳泉物资有限公司。2002年7月~2003年9月,王志峰从河北省沙河市等地购进生铁,又从陕西、河南、山西、内蒙等地购进焦炭、煤炭,并在南京及其周边地区销售,因购进的生铁、焦炭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王志峰便想方设法通过占敬富的介绍,按票面价值的3.5%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到高淳县国家税务局抵扣进项税款。
2002年8月~2003年7月,王志峰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9份,价税合计810多万元,共抵扣税款110多万元。法院认为,王志峰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占敬富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本案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故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