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税务报
基本情况
山西省某焦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注册资金31500万元,主要从事冶炼焦炭、洗选精煤、生产煤气、化工产品等业务。采用JNDK43-99D型宽炭化室侧装捣固焦炉,设计年生产能力为60万吨,产品焦炭销往北京、天津、河北等地区。山西省清徐县国税局评估人员发现,该公司2007年度税负率为6.5%,远远低于该地区行业税负预警下限9.5%,于是决定对其2007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评估。
数据采集
该公司2007年度应税销售额为81110万元,销项税额为13720万元,进项税额为8468万元,应纳税额为5252万元。
该公司2006年度应税销售额为51259万元,进项税额为3662万元,销项税额8658万元,应纳税额为4996万元。
该地区税负差异分析指标为:增值税税负率9.5%~10.5%,销售额变动率20%,进项税额变动率20%。
案头分析
评估人员使用税负对比综合分析法对上述数据进行分析。
(一)税负指标分析
1.税收负担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销售额×100%=6.5%;税负差异幅度=(本期税负率-本地区行业平均税负率)÷本地区行业平均税负率×100%=-31.58%。
该公司税负低于行业平均税负31.58个百分点,评估人员初步判断,该公司可能存在进项抵扣不实、实现销售不申报收入等问题。
(二)多项指标综合对比分析
1.销售额变动率=(本期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00%=58.23%;
2.进项税额变动率=(本期进项税额-上年同期进项税额)÷上年同期进项税额×100%=131.24%;
3.应纳税额变动率=(本期应纳税额-上年同期应纳税额)÷上年同期应纳税额×100%=5.1%。
从以上数据分析可以看出,企业进项税额增长幅度远远大于销售额的增长幅度,增长幅度是其2.25倍。也就是说,企业购进2.25倍的原材料,销售收入增加了1倍,而应纳税额才增加了0.09倍。进一步证实评估人员的推断,该企业可能存在进项税额抵扣不实、实现销售不申报收入等问题。
举证约谈评估人员就上述疑点问题按规定向纳税人发出了《约谈举证通知书》,约谈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举证说明。该公司解释,一是和大型外贸公司联营后增加了焦炭出口业务,差价小、利润空间小。二是近期原煤价格和运费价格上涨幅度高于焦炭价格上调幅度,成本高。三是该公司在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日趋完善,供应商逐步转向大中型的煤矿,取得原煤进项发票比2006年有所增加。
剔除企业辩解的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企业疑点仍然很大。评估人员一方面向企业耐心宣传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介绍有关纳税评估的规定;另一方面按照疑点提纲逐一要求纳税人进行举证。最终企业无法自圆其说,承认了2007年底有副产品焦油销售未计收入的行为,涉及金额3857万元,同意在约谈当月申报中予以更正,并补缴税款656万元。
实地核查
评估人员认为与预期评估效益还有差距,还不能完全排除企业有进项抵扣不实的嫌疑,于是转入实地核查阶段。
1.对销售收入的核查。重点核查了该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账、产成品账、往来账及有关凭证,并结合现金账和银行存款账,进行对应核查。经查,该公司在2007年赠送本村村民及学校中煤74835吨,金额4066142.99元,未提销项税528598.59元。
2.对预收账款的核查。重点核查了该公司的预收账款账、库存商品账、货物运输单据及有关凭证,进行对应核查。发现该公司2007年预收某化工厂货款3笔,长期挂账。经核对库存商品账、货物运输单据等,确定粗苯已发往该化工厂,但未结转收入,金额1546万元,未提销项税262.82万元。
3.对购进原材料进项税的核查。该公司主要原材料为原煤,原煤购进大部分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运输发票抵扣比例也比较正常。但有一部分购进材料5628622.41元用于在建工程,税款956865.81元,未作进项税转出。
评估处理
在事实面前,企业承认确实存在不规范的行为,表示愿意接受评估人员的处理。清徐县国税局依据《税收征管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成企业按时补缴增值税共计1067.37万元、滞纳金22.31万元。同时,该公司承诺,将尽快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准确核算有关业务,并加强税收业务学习。